小弟去年11/1到職,到今年10/31有3天特休,但小弟沒休完,勞基法是規定可以延遞一年,但公司要我在年底休完,這樣合理嗎?
還是要雙方同意才成立延遞一年??
但勞工有權利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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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穎弟 wrote:
小弟去年11/1到職...(恕刪)


一例一休後都改成換錢了,無法遞延也就是(薪水/30)*24,大約8折。

所以我今天所幸直將累積的假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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