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識的一個大姐公司有一個主管
前陣子因為客戶的事情沒處理好,出了一個大包
讓公司大概賠了快100萬
他出了這個包的時候
大姐原本是沒有想要開除他
只想說大家一起努力解決事情
結果這個主管不但不幫忙處理
還自己大主大意欺騙客戶、跟下面員工說些五四三的
本來想再給他機會
但他後續不協助就算了,還扯後腿
所以大姐就開除他了
開除他之後,他三不五時就開著BMW(租的)來公司鬧
說公司沒給他資遣費
威脅說要去跟勞檢檢舉(檢舉什麼我也不知道)
還時常打電話給客戶講公司的壞話
大姐是想說不如就給他資遣費了事算了
但我覺得這根本不合理呀
他讓公司賠這麼多錢,沒叫他賠就不錯了
為什麼還要給他資遣費
而且他這麼皮,搞不好給了資遣費
胃口會越來越大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引用第12條是有有一定程度的風險阿,除了第3項、第6項這是可以有明確舉證的之外。如果是引用剩下的1 2 4 5 條文的話,是有可能被法院翻盤的哦。換句話說引用11條,拿錢出來就能解決了。引用12條可能需要走到法院且結果不一定,是有一定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