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包開除之後,現在回來要資遣費?

我認識的一個大姐公司有一個主管
前陣子因為客戶的事情沒處理好,出了一個大包
讓公司大概賠了快100萬
他出了這個包的時候
大姐原本是沒有想要開除他
只想說大家一起努力解決事情
結果這個主管不但不幫忙處理
還自己大主大意欺騙客戶、跟下面員工說些五四三的
本來想再給他機會
但他後續不協助就算了,還扯後腿
所以大姐就開除他了

開除他之後,他三不五時就開著BMW(租的)來公司鬧
說公司沒給他資遣費
威脅說要去跟勞檢檢舉(檢舉什麼我也不知道)
還時常打電話給客戶講公司的壞話
大姐是想說不如就給他資遣費了事算了
但我覺得這根本不合理呀
他讓公司賠這麼多錢,沒叫他賠就不錯了
為什麼還要給他資遣費
而且他這麼皮,搞不好給了資遣費
胃口會越來越大
文章關鍵字
這是兩回事
資遣 薪資 算 勞基法
害公司損失 算 民法

應該是資遣是一定要給資遣費的
但是 害公司損失這部分 要走民法 損害賠償

你問問你們的法顧或是律師吧
正常來說資遣應該是要付資遣費的,至於賠償部分必須另外走法律途徑
cpwang3 worte:
這是兩回事
資遣 薪資 算 勞基法
害公司損失 算 民法

應該是資遣是一定要給資遣費的
但是 害公司損失這部分 要走民法 損害賠償

你問問你們的法顧或是律師吧


+1

樓主還是問問你們的法務吧,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混和一談的,

該給的就要給,但該對方賠償的也別放過
雇主要跟員工解除勞工契約,一般有兩個適用法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勞基法第12條(開除)

樓主可以去看第12條,你認為該員工是否有符合第12條的事項,有的話使用第12條開除勞工是不需要給資遣費的

而問題就在,該員工是否真的適用勞基法第12條,也並不是雇主說了算,如果員工有意見,是可以走救濟管道的

因此該員提出異議是他的權力,最終就是讓勞工局或法院來裁決

你們這方要做的,是盡可能收集足夠的證據以便後續在調解會或法庭上有證據支持你

至於對方如果時常回去鬧,甚至打電話給客戶說公司壞話,這就是走刑民法去處理
勞基法說真的是個爛法,有些地方偏袒勞工,有些又能讓老闆吸血吸的合情合理。該怎麼說呢,資遣對公司來說雖然會蒙受額外的損失,但是也是最安全的做法。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引用第12條是有有一定程度的風險阿,除了第3項、第6項這是可以有明確舉證的之外。如果是引用剩下的1 2 4 5 條文的話,是有可能被法院翻盤的哦。換句話說引用11條,拿錢出來就能解決了。引用12條可能需要走到法院且結果不一定,是有一定風險的
aegkjdj wrote:
我認識的一個大姐公司...(恕刪)
告訴那個員工要賠100萬還是要資遣費選一個,談不合就上法院
一事歸一事

沒有給資遣費,這點勞工局決對先咬你

再說100萬就算你告了,也幾乎沒聽過勝訴的

賺錢老闆賺,賠錢還要員工賠......
事情對錯.....法律說了算
都到這個地步了
就讓律師去處理吧
拖得越久對公司的名譽越不好
aegkjdj worte:
我認識的一個大姐公司...(恕刪)

雇主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1.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錯而被開除,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2.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
3.自請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不懂一堆網友為什麼說只要是解雇就一定要付資遣費,你大姐公司的員工如果是符合第一項的開除條件,是不用付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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