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小弟的親人今年3月時在一家小小間的早餐店上班,於8/31做完下班後跟老闆說離職,而當9月領(8月薪資)錢時老闆少給了5000,並跟他說是因為沒有提早告知要離職,所以扣除這些。但問題是,老闆這樣扣錢是合法的嗎? 還是其實是可以這樣扣錢的? 但扣5000是不是太多了呢?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 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 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憲法保障每個人職業選擇的自由,每個人可以自由轉換職業,不過,工作職場也不是可以勞工說走就走,這麼簡單。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是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雖然不會遭到主管機關處罰,但是如果因此造成雇主損害,例如雇主需找臨時工...等等,因為勞工突然離職,導致這些費用的支出或損失,雇主是可以向勞工求償的。所以>>>年輕人做事前要三思而後行、如因重大原因(如重病)等無法勝任職務、才能提前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