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連續上班超過七天是違反勞基法的
罰則是2萬到30萬

如果有員工明知違法又主動要求週末來加班
主管又不忍心拒絕就同意
然後主管認為只要向人事報備就好了

到時如果有人故意去檢舉害公司被罰
請問這樣責任要算在誰頭上?

為什麼會連續七日?
明明公司正常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
六日是休假日
偏偏那員工自己前一週間請假,工作做不完,週日自己來加班
然後偏偏他又挑週六要來加班
導致從週日,1~6連續七日

自己造成的問題
責任和風險都要公司承擔
有的公司在請假系統上就禁止了
要加班要預先申請 連續七天 申請不會過 加班費也不會給
Yaude Huang wrote:
有的公司在請假系統上(恕刪)


這應該是管理制度良好的公司

我是不知道現在週六日來加班時加班費怎麼算?
以前新聞說的一天算三天嗎?
當時有想到很多人會加班都是因為正常上班時間自己請假,事情做不完,
這實在是個法令的漏洞

不是我幫資方說話
工作量也沒有特別大,真的做不完,也許要檢討效率或簡化作業
有些人一件事郵件來回十幾封吵個沒完
小事也寫個長篇郵件
難怪事情做不完
同樣的工作如果別人半天可以做完, 有的人一天做不完,
沒聽過這回事 今年到現在只休兩天
天天做早餐店的 員工 不就檢舉一下老闆
不用營業了


很多行業沒有辦法週休二日甚至 七休一
你看跑船的 難道船長休假就不用開船顧設備
萬一出問題 整艘擱淺 撞了 跑都跑不掉
笑話

讓我想到 航行七天一天消失在海上 根本不可能


自己去找法協 一般來說有訂勞基法只是個基準
可以例外
簽訂勞動契約協議書
上交負責單位審核
該作法就不受勞基法管制
一般條件要優於勞基法準則

例如 消防員(救護員)等等 值班24小時
休息二十四小時以上
這種就是勞基法之外的事情
iamaminimalist wrote:
這應該是管理制度良好...(恕刪)


你想太多了,只是不讓你有記錄連續7天而已

第7天之後是純責任制
你還要想一件事,老闆的加班費會按照勞基法給嗎???一般只會給你*1!!!
更黑心的只會用底薪/30的薪水給你,不是全薪/30。
更不用說*1.33和*1.66了,台灣罐老闆佔了台灣90%以上。
一堆慣老闆只會給你3萬責任制,想領到加班費???跑熊貓或UBEREATS還比較有錢拿!
加班費???做夢會比較好唷~
iamaminimalist wrote:
如果有員工明知違法又主動要求週末來加班
主管又不忍心拒絕就同意



敝人以前跟勞工局配合過,基本上這種理由已經多到爛了
而且我記得好像不是7天,是6天
然後可以允許7天以上的,有限制行業,不是報備就可以
如果怕被檢舉,千萬不要去搞什麼責任制、一堆強詞奪理,上班不給刷卡
沒用的,抓到罰更重。如果員工作出意外,更會被勞檢局抄
該補人,請補足
NaCl-2012 wrote:
敝人以前跟勞工局配合(恕刪)


雖然你說的情況也有可能啦
但是在財務會計工作領域裡,
各人的專業程度都會影響到工作效率
也不能說工作做不完都一定是公司的問題
比如有人編一張報表一整天編不出來 還跟人說他多辛苦事情做不完?
有人只花一小時就編出來 別人看他怎麼閒閒沒事做?
結果編不出來的假日來加班一天扺幾天
然後正常工作日又請休假,又導致工作做不完
他請假時工作也要給代理人做
這種人真的很多啦
後勤的工作其實蠻彈性的
時間管理也是基本的工作技能
何況那些人工作都二十幾年了
自己時間安排問題還造成公司違法 叫他不要加班還不高興
為什麼一定要把自己定位成公司的頭痛人物呢?
讓我想起第一次打工第一個月都不休息,現在覺得真的是瘋了XD
愛叫的狗 wrote:
讓我想起第一次打工第(恕刪)


現代人真的好命啊
我工作的第一年裡,只有過年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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