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告知簽保密協議,我堅持不簽約就被資遣當天交接離開….這樣的資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不知道是違反了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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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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