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問題,希望網友能給我一些建議,感激不盡(拜託各位)
我老婆從事門市銷售,該店目前有3位員工,只有我老婆是本來就在台北這家門市,其他2位是從別家店調來支援(1位從台中調來,1位是同縣市門市),公司告知在1月底她所在門市會結束營業,屆時會將她資遣(1月底時已懷孕8個月,公司只資遣她,另2位會調回原本門市),我老婆有問可否調去其他門市,但公司告知目前其他門市無職缺,但我們看104上還有台中跟斗六同性質的門市銷售職缺,如果沒被資遣,預產期是3/7,2月初就可以請產假,跟後續可以半年的申請育嬰津貼,請問公司1/31資遣我們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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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778097
小保 wrote:
公司告知在1月底她所在門市會結束營業
基本上,
如果是因經營虧損,造成的資遣,業主可以舉證,
不是「惡意」資遣孕婦,那可能是合法的。
如果樓主可以舉證老闆「惡意」資遣孕婦,
那就可以告老闆。
生意不好縮編人力,開除孕婦、職災員工恐違法!
但公司如果真的營業虧損,不能開除懷孕員工嗎?其實法令訂定的用意是禁止雇主利用其經濟上的強勢地位來單方面解僱員工,如果勞資雙方是合意終止契約並不算是違法(註1),只是建議雇主還是要留意以下幾點,避免有爭議或後續被申訴:
1. 能舉證說明確實因虧損或業務緊縮須縮減人力。
2. 能舉證說明開除員工的合理理由,並非特意選擇解僱懷孕員工。
3. 能舉證說明確實沒有其他合適的、較輕鬆的職務可安置懷孕員工。
懷孕 資遣
企業跟懷孕員工有糾紛=>性平會罰30萬以上至150萬
受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
https://vocus.cc/article/amp/5fd316f2fd897800014674ce
行政申訴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遭受到懷孕歧視之受雇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性平會即進行調查,如確認係屬懷孕歧視,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則可對雇主做出處以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緩,並可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可按次處罰。反之,若勞工局認定並非懷孕歧視則會作出「不成立」之處分書。
驫騳馬 wrote:
其實樓主的訴求應該是為何其他2位同事沒被資遣(可以調單位)
其他兩位是借調過來的,門市收掉,那兩位只是歸建。
門市真正所屬的員工只有樓主老婆一位。
不過,建議樓主在告之前,自己先評估好,法律是一回事,實質的利益是一回事。
如果我沒解讀錯誤,如果沒有被資遣,我猜樓主的老婆原本預計是
1. 領完年終獎金
2. 休完年假
3. 二月初提早四周請產假
4. 3/7 預產期之後請剩下的四週產假
5. 請完產假之後開始請育嬰假,可以領 6 個月 育嬰津貼
但是現在 1/31 被資遣了,所有計畫就全亂了。
可能只能改領資遣費+失業補助(6個月),當然育嬰津貼3歲以前還是有機會領得到。
如果公司說好,如果不願意資遣,請樓主的老婆 1/1 日就調斗六、台中,樓主願意嗎?
一個月撐得過去嗎?萬一撐不過去,是不是變成要自己離職。
或是換個理由再申訴,惡意調整職務?
所以建議先評估一下『實質的利益』,錢還是最現實的。
確認實質的損失之後,再和資方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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