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已經決定領完年終要提離職
依勞基法規定 我要多做一個月才算正式離職
而我打算提離職後
上班開始擺爛 對幹部講話大聲那樣
請問有什麼擺爛的技巧
讓公司氣得牙癢癢
最後拿到資遣費的方法
你都提離職了,離職程序就開始倒數,就算這最後一個月你瘋狂擺爛,公司怎麼可能還給你資遣? 公司忍一個月後你就滾蛋了,幹嘛還拿錢要你走?
你想拿資遣,就領年終前開始擺爛,擺到公司受不了你主動要求你離職,這時才是走資遣流程
記得擺爛不要碰到勞基法第12條的線,這六項任一項,雇主就可以直接開除,開除自然不需要付資遣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