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家公司待了也20多年了, 大概也等不到資遺,
也沒打算或找不到下家公司, 因此也不用留好名聲讓人打聽,
之前有革命情感的一些同事也都離職了,
也沒想要升官, 在公司也懶得跟人家爭論什麼, 因此似乎老是被人呼來喝去,
做一些雜事, 事情總是做不完, 雖然我就是不加班, 想休假就休假
但三天兩頭被人催進度, 要東西也是很煩,
捨不得的大概就只剩下那2,3年舊制的退休金, 至於對公司的感情,
自從10幾年前被唬弄, 買了公司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子公司被清算了一毛不剩,
被公司割了韮菜, 之間的情義, 算是盪然無存,
偏偏公司股價好幾佰, 每年的分紅沒有最少, 只有更少,
因此跟公司關係大概只剩下羞辱跟怨懟
未來已經做好規劃, 只剩下勇氣改變現狀,
如果丟離職單後, 只把保管的財產清單交接清楚, 不交接手邊工作, 立馬就不來上班,
可能會造成公司正在進行的業務延期或取消,
這樣子我會不會有民事責任, 要賠償公司損失,
或是未來該有的勞退, 國民年金, 以及一些該的的權益受損
windkiss62 wrote:
在這家公司待了也20...(恕刪)
如果丟離職單後, 只把保管的財產清單交接清楚, 不交接手邊工作, 立馬就不來上班,...(恕刪)
應該就是曠職三天開除吧!
我覺得該交接的還是要交接,因為這幾年公司都有付薪水給你!這點就夠對得起你了!
如果你的工作無可取代,交接人還是接不起來的,如果你的工作交接就可以被別人接起來,那就算你沒交接,公司也沒差。
我是58歲被高齡優退,然後把所有的資料都交接給交接人,一個月後離開,從台中搬回台南。
過了幾個月,原公司請我當顧問,因為交接人接不起來,然後當了兩年遠距顧問了,交接人還是接不起來,感覺沒完沒了。
記得四年前我有回你文過=>退休vs.資遣
你怎麼還在原地踏步?
天國一輝小寶寶 wrote:「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雖然結果一樣,但是法條適用錯誤,樓主是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 15 條
1.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的說,雇主應該提早多久通知解雇,勞工就應該多久前通知。
員工無預警離職,依據勞基法第22條,雇主不能沒收或扣薪。但是:
- 若因無預警離職,而導致公司遭受損失,雇主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使他人權益受侵害,需負賠償責任為由,向員工索賠。
- 勞動契約中如果有明訂員工無預警離職須負賠償之責任,雇主可根據勞動契約向員工求償。
- 無預警離職若涉及帶走營業秘密,雇主也可以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2條向員工求償,或依洩漏工商秘密罪和背信罪等提告。
其中第三條我就用過,業務無預警離職,未將拜訪紀錄與客戶資料留下,請他乖乖回來交接資料。包括他故意銷毀的,請他補好資料。
所以,都 20 年了,沒差這 30 天。就把資料交接好,未來路上碰報也不會尷尬。
樓主不是不想要再和公司有任何瓜葛嗎?那就走得乾乾淨淨吧!
人生還有更美好的事,不要老是拿坨屎放在自己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