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責無法判定的狀況(對方無法告傷害)
僅擦傷,調解時說修養半年開價要16萬(無業)
我也只有強制險(這件事之後覺得麻煩,汽機車都去加保第三人了)
本想說包個幾千元紅包給對方壓壓驚的,看到他們開16萬還真的直接省下來
現在開始跟他們一元一元算
我的做法如下給你參考:
一、對方負傷,看傷計程車費,都可向我方強制險出險 (無論肇責) 20萬內,請他們自己去申請
二、薪資賠償,請對方出示文件 1.醫療證明(醫囑須休養多久,看戶也需醫囑"須他人照顧") 2薪資證明 3請假證明
對方無業僅出示幾天後由醫院開立的"暈眩症"須在家休養一個月,我方也可主張本症狀與車禍無關
不過無業可主張最低薪資
三、車輛維修賠償,我是以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汽車5年、機車3年
定律遞減法計算折舊,機車年折舊率0.536,對方索賠七千多(不知道怎麼算的、我的車只有小面積擦傷)
15年車維修算下來不到1元!!
四、精神賠償須參考以下幾點:醫師證明、比例過失、傷勢程度(能否復原)、職業別、身分別、經濟狀況、年齡
這個認定上比較主觀,可能要跑法院才有解
五、由於我的事故單上無法判定發生過程與肇責、也沒有任和錄影機有紀錄
可主張我方僅為事故關係人而非肇責、真正肇責可能為路上的油漬、坑洞、路燈故障、或其他車輛所影響
對方找無肇責之事故關係人求償尚欠合理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