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adaken wrote:
不要以訛傳訛,這裡是...(恕刪)
請你看紅字的定義.是我會錯意了嗎??..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 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保法:
http://consumer.e-land.gov.tw/law/law_show.asp?law_id=3&pid=1
asirpan21 wrote:
請你看清楚紅字的定義...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 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保法:
http://consumer.e-land.gov.tw/law/law_show.asp?law_id=3&pid=1
訪問買賣指的是推銷員直接上門推銷喔
自己去找賣家買 不適用
不過東西如果有問題 就一定可以退了
七天退貨不要無限上綱
說難聽一點 那些不想要就退的貨 不會消失 不會毀滅
哪天他會以另一個面貌再到另一個使用者手上
如果不希望市面上的整修品越來越氾濫
請不要隨意的退貨 (瑕疵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