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思 wrote:我也訂了!!01版上...(恕刪) 聽建弘說..是 Elite 250 上16吋 會卡到前土除!!180不會..然候問 可不可以把250 土除更改 他說...太高會不好看ˊ口ˋ三輪車套件 快來吧
說真的在我國的自我感覺良好法規下350這種心酸的排氣量.....另外針對有人提到說會引起堵塞我想是不會這種設計的車子前兩輪通常不會太寬從影片可以看出比車把要窄不過有機會被刷卡魔人刷到就是了不過人兩輪我三輪我猜他比較有機會犁田....說很寬的兄弟可能是跟另外一種車搞混了一樣前二後一但是面左右輪距和汽車相近車子沒有傾角設計的懸吊系統三個輪子都裝汽車的平面胎轉向系統和汽車一樣前二後一還有另外一種是前面和汽車一樣的系統但是車體和後輪可以傾斜另外我在想這車子如果可以設計成左手煞左前右手煞右前後輪改腳煞應該會挺好玩不過如果是擋車系統就不知道怎麼設計ps有,而且有三輪有四輪
happinessflying wrote:這騎上橋上的機車道會引起後方塞車吧方便性大打折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依法一條車道的平行空間,只准一部車存在(無論它是兩輪或是10輪),請不要把方便當隨便!!
sendoffy wrote:第 45 條汽車駕駛...(恕刪) 在北市有許多橋都會在狹窄車道上在畫一條中間分隔線,依此論點似乎合理,但是台北橋的機車道卻是足足標準的兩線道,難怪老是有汽車開上去,如此法條合理,那該車道應該只能兩台機車並行,可是每天早上都會看到滿滿的機車占滿台北橋的機車道引用法條很簡單,但是適用性不知是否正確
ultima4 wrote:引用法條很簡單,但是適用性不知是否正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連依法行車你都不願意,要如何逼得4輪汽車尊重你的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