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3600個服務點目前違約中


TET wrote:
根據國道高速公路局與...(恕刪)


依你的論點一個也不用設吧,有地方繳費就可以,那麼設在網路上,每一台電腦都是繳費點,那就有暴多繳費點耶?



jhu88 wrote:
依你的論點一個也不用...(恕刪)


家中上網繳費是好建議,但不符合一般大眾認知的繳費儲值據點的觀點

我的論點是常理推論,你不認同就不認同吧

TET wrote:
家中上網繳費是好建議...(恕刪)



一般大眾的認知就是,遠通服務點太少,超商代收不應收額外費用。
如用電腦繳費,用戶人不用支付任何額外費用,這點是可以成立的. 但他現在是上網付,你仍要自付手續費.


jhu88 wrote:
依你的論點一個也不用...(恕刪)

就我了解,遠通似乎用全國可繳費的超商超過3600間來解釋這條合約,而高公局好像也同意。

chuchulee wrote:
要到超商繳費要5元手...(恕刪)
感謝分享~看完都很想換手機啦!!!
練笑話是一種藝術 wrote:
遠通的高公課都很配合...(恕刪)

收費真的回不去了,又要逼民接受遠通這個爛蘋果嗎?
講白點啦, 若你自己付錢請人家到日本代購電器, 那日本電器廠商也就可以把代購人寫成台灣服務據點?這對嗎?

以後外交部只要把台灣每家旅行社代送護照的點寫成護照服務據點就好了?? 連國外的一起可以併進來,就有成千上萬家..

結論:
高公局腦裡真的不知裝什麼? 別再裝屎(死)了.

TET wrote:
根據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的合約,ETC儲值繳費據點應有3600點

超商算不算呢?他是可以儲值繳費的,只是要手續費

平心而論

合約中根本不會有規定遠通要設3600處直營服務處,

以每個服務處的租金、水電、人事每月支出不會少於10萬元,3600處就要近四億元支出

概算一年都要四十億以上,就算一半由遠傳來吸收也要近二十億支出

最初的裝潢及設備還未列計,每年遠通從ETC案會有這麼多的收入嗎?



合約中定儲值繳費不少於3600據點比較有可能


喔,這麼看來,遠通甚至連直營門市都不用設了,省下龐大的建置據點費用,依遠通的說明就是無紙化,搞個代收再代收,至於繳費通路成本全由消費者承擔,網路經營,又是個世界第一


反正法律沒寫的,合約沒寫的,不違法違約,想怎麼搞就怎麼搞,您是想這樣說吧

1200名消收費員弄走,又能省下四億元的人事費用,這麼好賺的企業,真是不多見啊,高鐵那群人真是笨,照遠通這樣經營,暨安全又沒風險
重機喜好者

ducklin.yaya wrote:
一次代收就是五塊錢手續費.

所以等遠通電收15天的帳出來,您再去繳一張,只要收五塊錢.

如果傻傻的,每天出一筆就去繳一次,每次代收也是收五塊錢.


我去查了結果,是勾選項目,然後印出合併帳單

勾選幾筆,就是收幾筆5元(看螢幕的說明是如此)

目前是一天顯示一筆金額,也就是說15天一次繳,要繳75元

遠通也只是寄"通知" 叫你去超商自己按機器

目前我還在觀望2/1的手續費解答,所以我還沒按

如果我有說錯,再請已經試過的大大,開釋一下


2006的新聞言猶在耳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檢視 ETC契約與相關附件後,發現關係消費者權益的契約條款,只見遠通電收公司和消費者所簽訂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而那是消費者申辦車上機(OBU)時,必須要簽訂的契約書。

消基會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契約書「隱身」於申辦書中的背面,以密密麻麻的字句,「綁架」了許多消費者的權益,包括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本契約涉訟時,是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當南部或東部、離島消費者和業者因爭議而必須訴訟時,標的金額若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必須遠到台北地方法院打官司,如此的約定也看出了財團的蠻橫與不公平。

消基會也指出,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基會因此主張交通部或高速公路管理局應運用這次修約時,將這份顯失公平的契約書宣布無效,並重新訂定一份符合消費者保護原則的公平契約,才是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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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嗎
去遠通網站下載現在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


完全沒改

ETAG使用者當初簽的合約,就是個不平等契約,放棄自己的權益,接受遠通支持者嘲笑,自己想當盤子,徐老闆早說過"嫌貴不要用,要退就去退啊"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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