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平行宇宙的亞利安星球有一種新品種的植物,學名:財閥的高公菊,超臭的,跟蘇門答臘的大鬼芋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有遠景的政策竟然可以弄得奇臭無比,真的是佩服佩服,怪不得要走偏門做簡報......
ppdd777 wrote:消基會第2問不是說下周見曉嗎?都過了兩周了還沒有更新阿~是不是被堵嘴了~..(恕刪) 第二問來囉eTag微波頻率黑箱作業、預儲金利息沒交待,政府未替民眾把關! 2013.06.20ETC系統從一開始招標、建制、施行,一路走來爭議不斷,消基會於5月31日提出的第一問:「高公局是人民的高公局還是財團的高公局?」因為從全線人工收費改為ETC電子收費後,政府要多掏5倍金額給遠通電收;遠通電收違約未達使用率應被開罰2.2億元,高公局卻一再通融調解免罰,但ETC車道設計不良,光2012年民眾因誤闖ETC車道累計開罰金額就達1億元!政府嚴以律『民』,寬以待『財團』,對民眾開罰毫不手軟!實在讓人無法茍同。今天消基會推出對高公局的第二問:「通行費預儲金利息哪裡去?高公局為何要幫遠通電收向NCC申請頻率、讓財團省下大筆經費?」(一)預儲金給財團生利息eTag收費採預先收費儲值的方式,首次申辦需現金儲值400元通行費。若採銀行(信用卡/活存帳戶)自動儲值服務,當帳戶餘額低於120元,即自動從銀行預約帳戶轉400元。而遠通門市儲值最低100元,便利超商、遠傳門市、中油指定站儲值最低400元。以截至2013年2月底ETC裝機數有3,525,429輛來估計,縱使每台車平均1年只儲值400元,乘上目前1年銀行定存利率1.38%計算,也有將近2,000萬的利息。3,525,429(輛)×400(元)×1.38%=19,460,368.08元國道電子收費取代舊有人工收費是為了讓科技使人們的生活更佳便利,然而「預儲制」的收費方式反而與先前的回數票方式一樣,令人不便利!此外,每年儲值金額所衍生的利息19,460,368.08元照理說應該是屬於公眾的,而非屬於遠通電收,高公局應清楚跟民眾說明這筆款項的下落與用途!(二)eTag撈過界,收費頻率出借第三方使用遠通電收在04月26日於網站上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被立委懷疑有洩漏個人資料之嫌而引發爭議。消基會認為,政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而預計將國道收費改成計程收費,因此民眾安裝eTag是有公權力介入的被強制性行為,而遠通電收僅是一個代收服務平台,民眾及交通部應未將該系統的個人資料授權予遠通電收做為電子收費以外目的使用,因此遠通電收不應該藉此將eTag平台轉授給其他第三方業者使用,而賺取平台仲介使用的費用,讓eTag的用戶成為人頭戶轉賣。照理說,eTag所申請使用的頻率應僅限專屬於國道收費感應使用,而目前eTag的異業合作已開放停車繳費,未來或許會有更多與eTag異業合作的型式出現。然而根據《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7條:「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可見遠通電收於網站上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的管理辦法》依法無據,明顯違反現行法律。而此頻率使用在非國道收費的目的上,NCC是否有管理及開罰的權利呢?(三)4G頻率干擾問題2012年03月0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eTag無線電射頻系統使用執照時,認為eTag系統與未來的4G行動通訊頻段太接近,恐怕會產生干擾。但交通部卻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分配表」,為推動eTag系統需求,將增設922~926MHz頻段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使用。而高公局又以「申請人」的角色申請「頻率指配使用案」,根據NCC翁曉玲委員在476次委員會議的不同意見書中表示,此行為可能衍生出2個問題:(1) 頻率使用收費問題:本案由高公局申請,有關頻率使用費之計算,適用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之電台調整係數為0.3;如由遠通公司提出申請,其電台調整係數為1。假設從2012年5月1日起計算至2025年12月21日(BOT契約屆滿)止,含計次、計程之頻率使用費,若由高公局取得執照並繳交頻率使用費約為51,238,098元,若由遠通公司取得執照並繳交頻率使用費約為170,793,661元,兩者差距幅度有70%,國庫實際短收達一億一千九百五十五萬餘元。(2) eTag無線頻道受4G干擾之疑慮:行政院於2011年底已對外宣布最慢於2014年6月前,將釋出4G執照,900MHz頻段已規劃開放(如930~945MHz)供未來4G 行動通訊之用途。目前eTag系統規劃使用922.75MHz及924.25MHz之頻段(每個頻段有300KHz頻寬),與目前2G/3G/LTE900頻段(800MHz~960MHz)重疊,且靠近接收頻段(925~960MHz),因此eTag對未來4G行動通信系統有潛在干擾可能性,無從排除及測試。而針對eTag無線頻道有受4G干擾之疑慮,高公局表示,已擬妥必要之配套措施,包括移動收費門架、協助增設基地臺、微調頻段或降低電功率等,否則,必須繳回干擾點的無線電臺執照。但是eTag無線電射頻系統使用執照是由高公局申請而非遠通電收,若屆時發生4G干擾的問題,NCC的處分效力僅及於高公局,無法拘束遠通電收,倘若遠通電收不願意配合移頻或履行改善方案,至多只違反與高公局所定的契約而已,NCC根本無法要求遠通公司採取任何改善措施,所衍生的執法或補償、賠償問題將難以收拾。消基會呼籲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是國家重大政策,具有便民並能達到「公平收費,長途減輕負擔」之優點。能夠達到電子收費的技術有多種,招標之初,即有「紅外線」及「微波」兩種不同技術競爭,最後由宣稱因具有較先進的「紅外線」技術的遠通電收得標。然而,國道電子收費系統使用的技術卻因「使用率未達合約要求」而在2011年被遠通電收「狸貓換太子」,悄悄由較「先進」的紅外線改成微波系統,且狸貓(eTag)所使用頻率為國際電信聯盟於世界無線電大會(WRC2000)所決議供IMT-2000行動通信業務使用的。eTag使用此一珍貴頻譜,過程疑點重重,且會干擾我國即將推出的4G系統,鑑於以上爭議,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與質疑:(1)就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於2011年2月時(當時高速公路收費系統仍是紅外線系統),因何緣故,主動修改「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增設「922MHz~926MHz」供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系統使用?(2)就高公局:電子收費是國家重大政策,eTag系統為遠通電收提出的技術,以達成與高公局間的契約關係。為何高公局不站在監理「電子收費」政策的高度,反而淪為財團的傀儡,出面代其向NCC申請電信頻譜?此外,申請到的頻譜並不是由申請機關高公局使用,而是透過契約的形式由遠通電收使用,請問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使用的頻譜關係為何?是「讓與」、「出租」或「出借」?高公局有必要跟民眾說清楚、講明白。而不管是上述何種關係,都違反了現行《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10條「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的規定。且此惡例一開,將對即將拍賣的4G頻譜的頻譜蟑螂設下一完美的套利模式,標到的4G頻譜,只要比照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關係,即可輕鬆獲利。NCC明知違反現行法令,卻仍一意孤行,實難辭其咎。(3)就NCC:4G為國家重大政策,且無線寬頻(Mobile Internet)為現今人類資訊社會中,正在進行的第三波工業革命之核心科技。eTag所使用的頻段功率會對4G使用者產生干擾的問題,NCC只是輕描淡寫的以附帶附款方式發照,有效期間至2014年12月31日止。依附款要求,「逾期仍無法排除干擾時,應降低功率至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規定,並繳回發生干擾點之專用無線電台執照。」試問NCC,我國年底拍賣4G頻譜,4G服務最快2015年才有可能推出,即便屆時干擾嚴重,影響4G通信,但2014年底時,eTag已累積龐大使用者,到時候遠通電收「挾天子以令諸侯」,打著保護消費者(eTag用戶)權益的口號,NCC的附帶附款條件將淪為只是推卸責任、無法落實的幌子。建置 ETC 無非是為了增加效率、降低成本,然而所帶來的利益並未讓消費者同享,反而讓遠通電收獨佔。消基會呼籲,高公局必須正視自己所應扮演的公正角色,為人民做好監督與把關的任務,切勿任意隨著業者的利益搖擺,損及消費者的權益,更傷及國家整體的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jlchu wrote:第二問來囉.(恕刪) "現行帳戶孳息歸屬亦架構於遠通公司、遠東商銀及高公局3方之金錢信託契約規範下,不損及政府或用路人權益"------>好一個不損及政府或用路人權益回應消基會6月20日針對儲值利息歸屬及ETC頻率議題 eTag儲值金利息依契約規定辦理 有關民眾儲值之通行費,該等通行費於民眾儲值後,係存入高公局監督之信託帳戶(除扣抵通行費外,不可移作其他用途)。而依ETC案招商文件規定,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將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收入作為投資計畫書之收入項,即納入遠通公司收入項目,以折減委辦服務費,符合招商文件之投標精神。現行帳戶孳息歸屬亦架構於遠通公司、遠東商銀及高公局3方之金錢信託契約規範下,不損及政府或用路人權益。 高公局強調:目前ETC用路人之儲值金均存入高公局監督之信託帳戶,符合本案契約及一般金融機關之實務操作,用路人之權益可以確保,且依電子收費案公告之招商文件規定,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且已納入廠商收入項目折減委辦服務費,政府並無損失。 第三方使用頻率說明 遠通電收公司於ETC案所使用之eTag系統,其eTag上並未有個資資訊,若使用國際標準之Reader,僅能讀取eTag之出廠廠商碼及應用廠商碼等資訊,此資訊之性質與車牌之功能相當,僅作為車輛識別使用,無法讀取其他防偽資訊及個資資料。 eTag 是完整ETC系統一部份, eTag相關資訊,需經由編譯、解編、加密、解譯等複查程序,無金鑰則無法透過解密程序取得防偽資訊,故無危及資訊安全之顧慮;且若未與後台之個資資料庫相連結,個資資料無洩露疑慮,故eTag系統目前無洩露個資之疑慮。 頻率以高公局申請對政府較有利 高公局以BOT契約委託遠通公司辦理ETC之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等事宜。遠通公司僅係在契約期間「代替高公局辦理ETC之建置、營運、維護及行銷等事宜」,契約期限屆滿後設備及營運權須移轉至高公局。 高公局取得eTag頻道後作為電子收費工具,該頻段之使用權為高公局所持有;遠通公司僅負責ETC系統之建置、營運、維護及行銷等事宜,只是幫高公局以ETC方式收費,至於整體公權力依法應為高公局,並為NCC監理對象。遠通公司代高公局收取通行費後,繳交國庫,再由高公局支付委辦服務費予遠通公司,但高公局法定職權並未移轉。 此外一旦ETC營運未屆滿前若發生中斷情形或契約屆滿,由於高公局持有使用權,可不中斷順利將頻道交由接續廠商使用,故頻道之申請由高公局申請較佳,且擁有頻道之使用權。相關使用費本局均依NCC規定,並要求由遠通公司支應。 4G干擾問題於申請時已確認 eTag係採用RFID射頻技術,需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指配頻道、核發執照後始能正式上線,高公局依程序向NCC申請,相關程序及作業均依規定辦理,取得eTag使用頻率。 高公局表示:為確保申請程序順暢及釐清技術課題,高公局於申請前即邀集相關電信業者研討,並於高速公路22個收費站進行實況干擾測試,經三家2G電信業者協助檢視測試樣本分析結果,並無干擾情形發生。 此外,為求慎重,eTag上線前並委請國際公正檢測單位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進行非游離輻射檢測檢測電磁波功率密度,根據SGS之檢測結果,符合環保署法規規定,且約為規定值之1/1000,且用路人在車內感受之電波強度小於手機之發射功率,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影響。 高公局表示:針對未來4G是否與eTag干擾議題,已經委託專業單位研究,依據研究分析結果,發生干擾之機率幾乎為零,且未來亦已有明確可以執行的的處理措施,並不會影響4G。 高公局強調:eTag頻率申請,高公局均依NCC規定之頻率審議程序辦理,並獲NCC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無外界所稱黑箱作業。高公局與遠通公司簽訂契約,高公局將依契約監督遠通公司,遠通公司需依NCC核定之頻率使用費支付費用。 高公局感謝消基會對ETC相關問題之關心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除持續秉持積極維護用路人權益外,並將依ETC契約監督遠通公司,並以提供用路人最佳服務,且達成政府推動符合世界潮流、節能減碳、公平之ETC計程收費制度為目標。聯絡單位: 業務組組長:彭煥儒 電話:02-2909-6141#2401業務組科長:陳匯斌 電話:02-2909-6141#2411業務組科長:荊心泉 電話:02-2909-6141#2471
jlchu wrote:第三方使用頻率說明遠通電收公司於ETC案所使用之eTag系統,其eTag上並未有個資資訊,若使用國際標準之Reader,僅能讀取eTag之出廠廠商碼及應用廠商碼等資訊,此資訊之性質與車牌之功能相當,僅作為車輛識別使用,無法讀取其他防偽資訊及個資資料。eTag 是完整ETC系統一部份, eTag相關資訊,需經由編譯、解編、加密、解譯等複查程序,無金鑰則無法透過解密程序取得防偽資訊,故無危及資訊安全之顧慮;且若未與後台之個資資料庫相連結,個資資料無洩露疑慮,故eTag系統目前無洩露個資之疑慮。 真是問雞答鴨我並不煩惱個資被盜取我只擔心廠商濫用這些資訊,或出售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