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jchardljn wrote:
國道電子收費ETC...(恕刪)
呵呵
這的確是拖延,而且是高工局和遠通一起在拖延
會不會繳?
很難講,因為你不是法官啊
五、報導中指稱遠通「罰款拖延不罰」,違約金之民事爭議已依約進行訴訟中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簽訂ETC建置營運契約,依促參法之規定係屬民事契約,遠通電收為政府BOT廠商,所有投入經費均由遠通電收負擔,政府完全零出資,有別於一般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的經費是由政府出資。
關於報導,遠通電收因利用率未達及系統建置落後,罰款拖延不罰一事,相關爭議遠通電收已依契約約定,提請由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協調委員會處理,因雙方對協調建議無共識,因此再依約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爭議中。
目前高公局和遠通電收訴訟案共有4件,包括利用率過低違規開罰4.04億元,遠通不服提告;門架建置落後開罰遠通1.42億元,遠通不繳,高公局提告;收費員安置違規開罰450萬元,遠通電收拒繳提告;遠通電收向高公局索討平信通知繳費郵資,高公局不給,遠通電收再告高公局。 高公局表示,遠通委辦服務費收入今年從15億元減少為10億元,財務已經吃緊,若強制執行扣除5億多元,恐壓垮遠通電收財務,甚至影響ETC營運。
smax155 wrote:
像這樣因為遠通的錯...(恕刪)
沒看過 法務部97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函釋 ,
但是 高公局自己有說:
遠通電收公司於執行電子收費相關業務時,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公權力主體之身分,其員工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故在處理相關收費業務時,與高公局同受相關法制之約束與規範,其資料蒐集與高公局自行蒐集無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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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資料對外開放之說明
* ETC資料對外開放之說明
目前高公局對外提供之ETC資料,均不含個人資料,任何人均無從自開放資料判別車輛之車號、所有人等個人資料。為確保間接識別個資疑慮,高公局進一步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讓交通資料的使用發揮更大的價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亦符合個資法增進公共利益之開放要件。
依高公局組織條例規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及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事項,均為高公局法定職權,為推動電子收費政策,高公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BOT招商,且於招商文件投標須知第五章特別規範得標廠商有通行費收取與交通管理資料交付之責任,故遠通電收公司係受高公局合法委託辦理通行費之收取及催繳等業務之廠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高公局依組織條例之執掌事項委託遠通電收公司執行電子收費業務,而代高公局向民眾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符合前開規定。另依法務部97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函釋,遠通電收公司於執行電子收費相關業務時,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公權力主體之身分,其員工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故在處理相關收費業務時,與高公局同受相關法制之約束與規範,其資料蒐集與高公局自行蒐集無異。
再依個資法第16條之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明文規定。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高公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開放使用ETC交通資料除符合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外,交通資料蒐集研究及運用亦能運用於大眾運輸規劃或即時交通資訊提供,確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高公局說明:開放資訊應是世界潮流與趨勢,高公局基於交通資訊共享及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讓交通資料的使用發揮更大的價值,均經各主管機關函釋肯認已無個資識別疑慮,高公局為政府行政機關,一切均依法行政。
聯絡單位:
業務組組長:劉逢良 電話︰02-2909-6141#2401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電話︰02-2909-6141#2301
上架日期 :104-10-23
資料提供單位 :秘書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