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高公路的裁罰說法 非常不能認同 (6/29高公局fb的回覆 讓我覺得 不可能開罰了 貼上截圖)

節錄其中一段(全文請自行看連結)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5
2.遠通公司提出「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預估遠通公司將因此再投入10億元以上之契約外成本負擔,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若以100.04.15至101.12.31計算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實質上已形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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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想說
罰款是入國庫 對國庫而言這是一筆收入 對遠通而言是一筆費用

而遠通投入成本 對遠通而言是一筆營業成本 是遠通的資產 而對會對其營業收入及營利產生增加的效果
但是對國庫而言 什麼都沒有 (除了原本就該收的過路費)

所以 這叫實質已形成處罰??
這叫圖利廠商吧!!

(還是高公局要學某人說的話 "老百姓 都不懂 會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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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更新 6/29高公局fb的回覆


對於高公路的裁罰說法 非常不能認同 (6/29高公局fb的回覆 讓我覺得 不可能開罰了 貼上截圖)
唉~
我也想要有高工局這麼善解人意的客戶,
各位看倌,有人注意到嗎?
合約規定每天罰50萬,
但是高工局不但未罰,還為了幫遠通提高裝機率,提出了破天荒的九折,

嘿嘿,高速公路每天的通行量應該有3、40萬車次吧(連續假日更恐怖)!
只以平日計算,高工局願意每日短收100多萬耶!
就算罰了遠通50萬還是倒貼啊!

alickch23 wrote:
而遠通投入成本 對遠通而言是一筆營業成本 是遠通的資產 而對會對其營業收入及營利產生增加的效果
但是對國庫而言 什麼都沒有 (除了原本就該收的過路費)



站在合約角度,遠通付出太多的契約外成本,這是不能漠視的,這些契約外成本如果都是基於高公局的要求而發生,或是整個合約的財務假設基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政府不能那麼沒有擔當的要求廠商把所有成本全部吃下去。

換個角度講,基於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假設,所算出的整個BOT案成本,跟實際發生的成本如果有太大的出入時,政府也必須要負起部分的責任,有誠意的宇遠通來磋商解決方案,完全依照合約來處罰遠通,遠通一定也會反擊,提出一堆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到時候大家再去公共工程委員會打官司,只會造成契約進行的不順利而讓整個工程延宕。
doco0454 wrote:
站在合約角度,遠通付出太多的契約外成本,這是不能漠視的,這些契約外成本如果都是基於高公局的要求而發生,或是整個合約的財務假設基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政府不能那麼沒有擔當的要求廠商把所有成本全部吃下去。


站在合約的角度,該做的該達到的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廠商為了解決違約的問題花再多也是廠商的事。

所以使用OBU達不到使用率,是高公局要求遠通改E-TAG的嗎????

整個合約的財務假設是有問題的,那就是遠通的財務相關人員都是廢物囉。

要替遠通護航也不要這樣硬凹。

紅外線改微波的原因已經討論到不想再討論了,嫌貴就不要裝這句話的殺傷力是很強的。

遠通是咎由自取,偉大的政府.........是人民選的,但是高工局是政府單位還是遠通派的啊???已經讓人搞不清楚了。
doco0454 wrote:
站在合約角度...(恕刪)

成本是你家的事!
遠通 賺錢又沒有要分國庫 成本關高公局屁事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合約簽了就該做到

做不到就該罰

遠通另外要花多少錢達成目標是他自己的事

怎麼會是全民要負擔罰金

fer50 wrote:
站在合約的角度,該做的該達到的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廠商為了解決違約的問題花再多也是廠商的事。


公共工程BOT如果那麼簡單就好了,很多事情的界定是有前提,甚至很難分清楚的,所以你就百分之百確定都是遠通的問題嗎? 你很確定遠通無法達成使用率門檻,高公局完全沒有責任嗎?


doco0454 wrote:
公共工程BOT如果那麼簡單就好了,很多事情的界定是有前提,甚至很難分清楚的,所以你就百分之百確定都是遠通的問題嗎? 你很確定遠通無法達成使用率門檻,高公局完全沒有責任嗎?


高工局當然有責任,監督不周,同流合汙
doco0454 wrote:
公共工程BOT如果那...(恕刪)


這也是很多人無法原諒交通部的原因。
一個ETC案能花多少錢?連興建5號高速公路以及五楊高架都沒有BOT了,為何ETC要BOT?
此其一。

不管交通部或是高公局樂意不樂意,既然BOT了,那就應該盡到人民公僕的責任,在合約中明確訂定政府應辦事項範圍。連高鐵這樣複雜的BOT都能執行了,ETC這種檔次的為何做不到?這是大家認為高公局失職的原因。此其二。

已經遭到民眾如此巨大的質疑,按照馬總統的說法,要說給人民懂。既然如此,交通部為何不敢公開與遠通簽的合約書?難道合約書有不准公開的約定事項嗎?再加上明顯違約的罰款可以這樣一再給機會,人民的交通違規卻連申訴都很困難。如此強烈的落差,怎能不燃起人民心中的怒火?此其三。

的確,ETC案走到今天,是三輸的局面。怪誰都可以,就是不能怪百姓。
交通部絕對是罪魁禍首。
當初擋不住壓力通過BOT決策的人(好像是003)是第一罪魁禍首。
現任官把PhD的學術傲骨用在人民身上更是令人無法忍受。
高公局為了保住官位,毫無高級知識份子的道德良知更是令人嘆息官箴敗壞。
而所謂的監察院跟廉政署,只知道去主持婚禮跟調查謝師宴這種無聊的事,談起ETC案又說無主動偵辦權。

眾所周知,01早就淪為眾多業代推銷的樂園。除了toyota我也很少批評其他公司。唯獨ETC案,不管你是來賣東西的、還是來買東西的,反對現在這個ETC案,對你只會稍微不方便一點而已。看看馬政府做事,就像狐狸過冰河,那不是小心翼翼,那叫狐疑。證所稅的事就足以證明一切。馬政府只要看見苗頭不對,他的政策翻臉比翻書還快。所以用路人一定要自覺,絕對要抵制遠通,直到馬政府給我們合理解決辦法才行。以現任部長跟局長對小老百姓的傲慢,徐胖每年大把大把白花花銀子是賺定啦!
最近廣告打得很兇,不知道那個廣告的費用是該誰出的? 左上角好像是高公局的MARK...
似乎快變成遠通的旗下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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