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局 原文網址:遠通公司已違約,為何可以不罰?
節錄其中內容如下,原文在上面連結裡...
●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遠通做好它該做的事叫做裁罰?
●遠通公司提出「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
預估遠通公司將因此再投入10億元以上之契約外成本負擔,
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之違約裁罰金,實質上已形同處罰。
遠通規劃用貴森森的OBU設備坑殺用路人買單,
而且因經營策略失敗(老板亂發言、儲值手續費要用路人自行負擔..等等),
自作孽造成砍掉重練的結果叫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