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E tag用戶去遠通服務中心繳費也被刁難

今天早上去平鎮的遠通服務中心繳費。服務人員竟然說。我們不接受非E tag繳費。直接叫我去超商繳費。
我說明明上次我就是在這裡繳的怎麼不能繳。後來又推說負責的人下午才上班。不讓我繳費。
下班後又再去一次碰到上次收費的小姐。直接表明我要繳費。小姐直接說公司規定他們只接受儲值。不接受非E tag用戶繳費。
我說你們明明就是遠通服務中心。網站上就是有這項服務項目為什麼不能繳費。對她說了好幾次她才打電話問主管。最後讓我繳費。
繳費也很奇怪直接先要我證件然後再問我車號。
一整個讓人覺的遠通對非E tag用戶就是不友善

elick1679 wrote:
今天早上去平鎮的遠通...(恕刪)

下次記得錄音或錄影,記者應該有興趣報這樣的新聞。
限制你行使你應儘的繳費義務
強制罪

elick1679 wrote:
今天早上去平鎮的遠通...(恕刪)


高公局局長信箱陳情.....

有關國道收費:
貴局103年x月x日業字第xxxxxx號文(承辦人:xxxx)有關ETC合約內容陳述尚未說明清楚貴局前文所提遠通服務點設置相關進度,ETC合約係貴局與遠通雙方權利義務與國道用路人無關,用路人僅與國家有規費繳交義務,規費由貴局收取或委託他人收取對用路人皆同,用路人抱怨繳費管道刁難民眾,失去現代政府服務人民的基本義務,政府管制的思潮早已過去,高公局對民眾抱怨應回應民眾需要,貴局如何解決問題滿足民眾需求是貴局的責任。

貴局提供用路人滿意的公共服務,使用何種方法及或有可能的經費支出皆是貴局權責應負責任並受立法院監督,貴局不理會立法院決議實有違反公務倫理。

貴局對國道BOT規劃不當招致民怨應檢討改善措施,額外增加經費又有何不可,這也是貴局業務規劃不當所造成,立法院會反對貴局改善對民眾的服務嗎?

貴局與遠通間權利義務如何調整以滿足民眾需要,貴局真要用心;推「行政法人」來處理國道服務又有何不可?

只見貴局推諉不見貴局有效的改善措施。

=================================================================================

高公局回文如下....

主旨:台端詢問國道收費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03年x月x日陳述(本局首長電子信編號FWMxxxxxx)。
二、 重申,本BOT案本局一貫秉持依法依約處理。關於手續費或帳單作業費,雖本局曾多次函文遠通公司能基於公共服務之精神及提升企業形象成就吸收,惟該公司均主張屬合約外請求不願照辦,倘照辦除非修正委辦服務費納入通路手續費及平信通知作業費。是以,遠通公司已表示不願照辦,如依照立法院決議應責由該公司吸收,而致需遠通公司照辦,該公司勢必依合約主張政府違約,或是主張屬情勢變更或法律變更而要求政府補償才願執行,此將導致雙方爭議不斷,恐影響輿論而不利計程政策推動,終致政府、社會及廠商三輸之局面。茲將可能影響分析如下:
(一) 申裝且預儲者與未裝、未預儲者之差距拉近,可能造成退機潮,利用率降低。與契約要求每年利用率須達一定百分比有違,遠通公司可能主張不再適用利用率。
(二) 由於利用率降低,遠通公司須大量使用人工判案,準確度難以控制,則該公司可能會主張不再適用可收費成功率。
(三) 該公司可能主張依法令、契約規定,本應由用路人與政府負擔之費用,因立法院院會決議轉由該公司負擔,屬法令變更,應由政府補償,而提出爭議協調或進而訴訟。而依可預見之結果,政府敗訴之可能性甚大,結果是政府要多負擔龐大之費用(未編列此費用,且額度龐大。)。
(四) 最壞狀況有可能發生遠通公司以立院決議違反法令與契約,不願代墊平信通知費用,以致不寄送平信通知;亦可能不代墊通路作業費5元,以致發生通路不收取欠費民眾之繳費,最終導致整個收費制度瓦解,高速公路變成免費公路。政府尚須巨額賠償遠通公司之損失。
三、 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jhu88 wrote:
高公局局長信箱陳情....(恕刪)


不意外,遠通搬出合約制衡,那當初使用率未達標高公局為何不搬出合約罰款,護航如此明顯老百姓只能吞下去,吃定台灣人的不團結,若是像國外一樣激烈抗爭(如泰國)那些人敢如此硬幹嗎?
寫得好像高工局快被打死了一樣

可是3600點,高工局那姓吳的不是幫遠通解釋嗎?

killy_chu wrote:
寫得好像高工局快被打...(恕刪)


所以,不用去寄望政府及遠通了!

elick1679 wrote:
今天早上去平鎮的遠通...(恕刪)

以後繳費,要提醒一下遠通人員,妳有錄音,這樣比較好
jhu88 wrote:
高公局回文如下....

主旨:台端詢問國道收費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03年x月x日陳....(恕刪)



政府一貫立場
絕口不提遠通違約

最大的問題就是政府 堅決圖利財團 打死不退
不然一個遠通造成的ETC問題是有多難解

不用說現在幾十億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就算是幾千萬就可以解決
只要政府鐵了心硬要把國家財產送給財團
再簡單不過的事情 政府也會堅持無法解決

當年的二次金改 現在牢裡蹲的那個人不也是一樣
對外放話 將二次金改當做第一大改革
還說誰敢抗拒改革 他就換掉誰

結果呢? 態度強硬 強渡關山 不就是那回事


比起核電廠那種幾千億的問題
ETC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政府現在苦惱的是到底該怎麼順利的出賣國家資產給財團
建置一個可以用的ETC? 這根本是小問題
jhu88 wrote:
(一)申裝且預儲者與未裝、未預儲者之差距拉近,可能造成退機潮,利用率降低。與契約要求每年利用率須達一定百分比有違,遠通公司可能主張不再適用利用率。
(二)由於利用率降低,遠通公司須大量使用人工判案,準確度難以控制,則該公司可能會主張不再適用可收費成功率。
(三)該公司可能主張依法令、契約規定,本應由用路人與政府負擔之費用,因立法院院會決議轉由該公司負擔,屬法令變更,應由政府補償,而提出爭議協調或進而訴訟。而依可預見之結果,政府敗訴之可能性甚大,結果是政府要多負擔龐大之費用(未編列此費用,且額度龐大。)。
(四)最壞狀況有可能發生遠通公司以立院決議違反法令與契約,不願代墊平信通知費用,以致不寄送平信通知;亦可能不代墊通路作業費5元,以致發生通路不收取欠費民眾之繳費,最終導致整個收費制度瓦解,高速公路變成免費公路。政府尚須巨額賠償遠通公司之損失。
三、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看來7/1日 全面 9 折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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