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在這發文請教一些關於會員轉讓的條件。

合約上備註了關於【會籍轉讓】
於契約存續期間內,若會員將其購買資格轉讓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附上轉讓原因之證明文件,依照本公司之規定辦理轉讓與人入會程序,並繳納轉讓手續費用NT300元整,並以轉讓一次為限。出讓會員為保證受讓人有履約能力,出讓會員願與受讓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其中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附上轉讓原因之證明文件】

我已經附上了 診所證明【宜多休息,避免運動】,

但他們不接受受理。

並告知必須要
1.不可抗拒因素
2.無法運動

等證明.....

我聽到整個晴天霹靂,入會的時候也沒這樣說過,為何等我要轉讓時,卻這樣要求呢?
因為以合約上來看 他們並沒有權利 解釋我的證明文件 不是嗎?
我是覺得WG不能這樣臨時片面要求
大大把合約拿出來
看看轉讓的規定是怎樣
較合約嚴格的都是有爭議的
大大可以主張要向消保官申訴
WG如果不接受
那就真的向消保官申訴囉
經過三次不愉快會面,以及撥打04的24小時專線,把問題提出後,他們終於退讓肯讓我轉讓會員了。謝謝!

P.S. 真的挺會踢皮球的(銷售員的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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