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強迫廠商降低空調保固年限
起因是這個:https://www.ptt.cc/bbs/E-appliance/M.1576756502.A.B49.html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空調保固年限都變成3年全機保
並取消原本主機板7年,壓縮機10年的規範
原本幾家都全機保7~10年,壓縮機到15年的都被強迫降到3年了
那主要原因是什麼?
就幾家有台灣價值的本土廠商阿,因為都從中國進口零件來組裝
然後號稱台灣品牌 XDDDDDD
品質不太穩定,供應商也不太穩定
結果幾家大廠進口貨這幾年搞起保固年限競賽,這些本土廠商根本沒辦法跟
供應商都不穩定了,怎麼搞保固和零件庫存呢?
至於台灣價值的本土廠商阿,是哪幾家就不說了
幕後推手就是電器同業公會,至於是誰大家自行google......
全文未完: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6811682.A.9DA.html
derek_taipei wrote:
有上新聞的潛力, 但(恕刪)
配合這文看,可信度很高.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731&t=5969907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第20條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第 36 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