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老騎士 wrote:
你這QA根本鬼扯!尤其最後那句,是你自己解釋的還是QA上本來就有?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wHandMenuFile.ashx?file_id=8802
電光老騎士 wrote:從「權限」來說應該引用第6條第1項第4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電光老騎士 wrote:從「費用」來說才是引用第10條第2項後段: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私人車位要「自設」充電樁,埋設管線要用到共用部分,管委會同意即可;但費用原則由住戶自行負擔!
講的是管線要經過共用部份要經管委會同意,沒有說費用是要公費負擔。
電光老騎士 wrote:條文就在那裡,引用都會引錯,這公務員真是混吃等死的!
都可以喔!第六條講的是針對私有設備經過公共區域。因為充電纜線或可共用之設備,是可以當公設來設置。當社區並無加設充電線槽,纜線或共用設備之計劃,那麼住戶要拉的纜線和線槽就是"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所以用第十條第二項,來解釋並無不當。
基本就像你要拉天線到家,或拉光纖由地下機房到家,都要經過公共區域,就是管委會同意即可。
但電動車充電樁住戶容易有疑慮,所以管委會通常不敢作主而提交到區權會。
所有律師,實務都是這樣解釋,營建署也是這麼說: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788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