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共朋友有A.B.C.D.E共5個人共同出資做點小生意,當時因為大家都是認識多年的朋友,也沒立什麼合約就這麼把錢湊在一起開始創業了。
A.B朋友是全職創業也出資最多做事最多,C.D.E朋友因為有正職算是兼職創業,各自分工一部份的工作。
五個人合夥共事了1年多,目前生意還沒獲利盈餘,但基本的開銷還是要付,因此就是A.B.C.D四個人開始接外包案或是用本業賺的錢,再投入公司來維持公司存活。
E朋友是做事最少,除了一開始的啟動資金他有出一小部份,後來的每一次的虧損E朋友也沒有再出錢負責分擔虧損,甚至到後來E朋友就開始失蹤、疏遠合夥團隊...
現在E朋友不知道我們還在貼錢,看到廣告誤會公司有點起色在做廣告,以為要開始變好了,就回來大罵說:公司有錢做行銷宣傳,卻沒錢分給他,並要求大家要還他他當初的合夥創業資金,而且是全額退還....。
其實做廣告是大家各自再出錢湊去打的,但E自己不參與經營,自然不知道公司現況,所以他並不相信我們...
因此大家十分的苦惱,因為當時沒有簽任何的合約就一起做生意,也不知道該拿他怎麼辦。
創業啟動金都已經用在當初營運和生產成本上了,怎可能再全額退回去,創業不來就不可能保證不賠錢,這樣還叫合夥做生意嗎?
難道虧損時他可以不共同承擔虧損一起出錢嗎?
現在公司還沒賺錢,也沒盈餘,甚至還是再貼錢苦撐,大家都還沒開始分紅,更別說要拿出一筆錢給他,他要穩賺不賠的要求全額退還創業時資金,真的合理嗎?
我們所有合夥人都感到很不平衡,這樣的話誰還要繼續投入,都選擇中場離開就能拿回所有投入的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