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民要多作功課, 別只剩嘴巴癢而已, 桃園goshare可放停車格是有法源依據

yungsheng_us2001 wrote:
一堆不明事理的人不是...(恕刪)


適用法規就不一樣, 你卻要將它混為一談? 都擺在那讓你看了, 選擇性只相信自己的認知? 是誰在不明事理? 閣下吧?

租車公司沒有自己場地而去佔到路邊畫位停車格搞租車營業是違規也違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7條起, 以及道處條第56條第一項第七款, 但抓不抓有無地方關係搞得睜一眼閉一眼這是執法強度執行力問題

共享載具不是想投放多少就愛投放多少佔用停車格, 更不是想在路邊營業隨它高興, 要申請要能合規, 桃園市也好台北市也罷都有自己的管理規則, 老在那講違背中央法令,

真如你們這些人所講有違道處條第56條第一項第七款: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好了, 只強調這句結果連前提都不看, 道處條第56條第一項所稱前提如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共享機車甚或腳踏車的提供業者是法人, 列為法人資產, 駕駛人必為自然人, 這些共享機車投放根本沒有綁定任何駕駛自然人下, 經過申請審查核准繳納各項必要費用後投放在停車格停車營運是違啥第56條?

再看清楚點---不要流於自我想像
===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
    他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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