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民要多作功課, 別只剩嘴巴癢而已, 桃園goshare可放停車格是有法源依據

老忘切換帳號那咖, 抓個新聞畫面就在說故事, 畫面就算是讓部份市民有怨, 那也該讓市政府疏通民怨還有擴大機車停車格, 關goshare啥事? goshare該付的可沒少, 也依法停放,

法規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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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共享運具經營業,避免共享運具
  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
    他運具。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
    之業者,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為限。
  (三)共享運具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指由本府指定,提供業者
    使用本市道路或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共享運具供不
    特定人使用之區域

  (四)使用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
    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但不含私有停車場區域)之權利金

八、業者不得於本府指定之服務區外之道路或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
  借或歸還服務

(細節規章就不放了, 自己去看)
==
人家依法繳納權利金還有保證金, 還有不能停放指定之停車場部份空間道理?!
狗黑真的是什麼都能黑

明明就是和政府事先討論好的, 政府也有發合作新聞稿

不爽被佔用, 先去罵政府啦!
blue65 wrote:
狗黑真的是什麼都能黑...(恕刪)


知恥近乎勇,錯誤批評的敢道歉嗎?
GG緊張得要命 馬上開棟樓漂白

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09142001 wrote:
GG緊張得要命 馬上...(恕刪)


跟漂白無關呀

不先作功課就在說人違法, 又是哪門子潑髒黑墨水招術?
blue65 worte:
老忘切換帳號那咖, 抓個新聞畫面就在說故事, 畫面就算是讓部份市民有怨, 那也該讓市政府疏通民怨還有擴大機車停車格, 關goshare啥事? goshare該付的可沒少, 也依法停放,

法規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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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共享運具經營業,避免共享運具
  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
    他運具。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
    之業者,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為限。
  (三)共享運具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指由本府指定,提供業者
    使用本市道路或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共享運具供不
    特定人使用之區域。
  (四)使用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
    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但不含私有停車場區域)之權利金

八、業者不得於本府指定之服務區外之道路或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
  借或歸還服務。
(細節規章就不放了, 自己去看)
==
人家依法繳納權利金還有保證金, 還有不能停放指定之停車場部份空間道理?!
引言
blue65 2019-10-01 9:13 2樓
狗黑真的是什麼都能黑

明明就是和政府事先討論好的, 政府也有發合作新聞稿

不爽被佔用, 先去罵政府啦!


同意!
但樓主要不要點一下自己的帳號看看自己發過的主題文章呢?
有嘴說別人卻不知反求諸己
may313 wrote:
同意!但樓主要不要點...(恕刪)


是喔, 專提goshare疑似違法, 怎不列舉irent, wemo還有高雄的atr共同來看看有無違法事宜? 只挑goshare哪招? 不都是電動共享? 還畫分哪個業者最讓人看了渾身不爽先批它是嗎?
09142001 wrote:
GG緊張得要命 馬上開棟樓漂白
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恕刪)


先潑人家 髒黑水.....不先查證.....也不道歉!

難怪
現在網路世界 充滿 (故意的黑文) !

還有
像(01常駐酸民)這樣的回文! 果然, (油車店老闆) 的素質...令人只能搖頭.
may313 wrote:
同意!
但樓主要不要點一下自己的帳號看看自己發過的主題文章呢?
有嘴說別人卻不知反求諸己
(恕刪)


我也點了你的帳號....以您以前的回文...

有嘴說別人卻不知反求諸己

應該用在某人身上吧!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並非三讀通過的法規

1.是指所有的共享業者,單車 機車 汽車 電動車或汽油車
2.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者,行政命令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法律無效)


總結,不必這麼麻煩
只要對特定公司寬鬆,不去開罰就可以了
地方政府想怎麼搞還不是就怎麼搞

這件事讓我想起了obike
也是到處灑,到處占位子
結果倒了,台北市政府才出來要收拾
到處是大型垃圾
我是反對縱放這些所謂的共享XX的
都是一個樣,拿來募資的工具而已
對岸已經犯過的錯,台灣還要再來一次嗎

要小心不是每個人都缺共享機車單車之類的
占用了大量一般停車位,多數自用車沒地方停

下心下次選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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