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x wrote:現在騎充電車被歸類...(恕刪) 看到自己的充電車能用的充電座,就大呼小叫其他不能充電的"電動車"不准停旁邊的"電動二輪車專用車格"這讓人想到之前公車上,倚老賣老的人大聲怒斥坐在普通座上的年輕人讓位禮讓是美德,但不是義務為了自身方便侵犯他人的權利,這不是流氓什麼才是流氓?
其實另一邊三個停車格的地方也是有一個充電座的!!(台中市英才路公正路交叉路口)!!顯然這停車格設置目的是為了充電,而不是為了停放車輛,所以要停這的前提就是要充電!!補充能量!!其實我也是覺得GGR可以停,但是有前提,就是車一上人行道就用牽的,然後停車,提著大大的電池去後面換電站換電池,再提著大大的電池回來裝上您的愛車,然後再牽著車離開人行道!!因為目標就是補充能量!!
立法都有背後法益(也就是要保障或促進特定族群的理由)電動(機)車專用停車位有他的背後意義,讓容易找停車位成為誘因就是要鼓勵油車更換電動車(這對油車族群是不平等沒錯)所以遇到油車停電動車專用停車位,或許可以請人幫忙勸導或逕行舉發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05/1069680/北市將劃設低碳運具、電動車格 違規占用最高罰3萬元但是換電跟充電基本上不太可能做區別,都是有權力停這位置的再進一步思考,充電車如果停這位置,但是不進行充電行為,這樣算是佔用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