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de007bard wrote:"我想買你的車,但你...*負責遲延造成的消費者損失→這才是公平(恕刪) 明白樓主想表達意思,是「奇摩子」的關係。或許建議,真的延遲超過三個月交車者,獲得原廠提供的零配件如何?幾百元配件,可能是背包,可能是架子......反正法令上的利息錢才一兩百元,聊表心意即可。小弟想到另一個問題.......真的有人三個月後才拿到車嗎?不可能這麼久吧?
tjptw wrote:重點在於交車的期限並...(恕刪) GOGORO契約寫90天,相信已經考慮到產能、作業流程等時間所訂下今天若他改成10年內交一台機車,原則上已經不合乎常理了不是?若他們願意抱著被媒體輿論環伺的情況下這樣寫,消費者當然莫可奈何但我相信他們也不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才是
wade007bard wrote:GOGORO契...(恕刪) 10年是我舉個極端的例子,讓你了解你想法上的漏洞90天?180天?360天?你如何能回應你的「合理」合約?對於公司而言,把安全期延長不就搞定你的「合理」合約問題了嗎?簡單說,它寫90天就是考慮了安全值,保證你一定能拿到,目前也沒有人超這期限還拿不到車的,所以你要求的「利息」99%是拿不到的。你要加上那個條款嗎?很簡單,改成180天總可以吧!但是口頭上仍跟你說一個半月內「應該」能拿到車不就得了?所以吵這個沒意義啦,除非有法定期限,但那是不可能的。
汽車延遲交車,是有人會向業務額外要求一些配件、小東西做為補償另外就是汽車大部分都是先付訂金,尾款等車配到了要領牌前才會付清以前買機車也是車牌掛好了要去車行領車時才付現有訂金的話好像也不多...Gogoro則是訂車當下就要全額付款付完錢要等上1~2個月才能交車,難免會讓人乾著急...
tjptw wrote:10年是我舉個極端的...(恕刪) 我想您沒有明白我的意思GOGORO要設定幾天的交車期限我沒有意見(原文也有說明)我在意的是當契約內定有履約期限 卻沒有遲延履約罰則這樣是不盡公平的他大可定180天、360天都沒問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太誇張社會自有公斷)問題是超過履約期限後的作為應該不只是退款而已與你分享我的想法
春風化雨 wrote:我查了一下, 經濟部並沒有關於機車買賣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也就是說, 未納管(目前不需要納入公權管理的意思), 由廠商自律, 所以只能配合~ 依照公平交易法跟消保法規定,買賣合約必須對雙方公平,不公平的契約事實上是違法的,無論有無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