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下班去聚餐後回來看竟然這麼多回覆

其實很多人說既然不公平為何還要簽約、別家廠商也是這樣做云云
你們說的都對,我當然知道簽了約就是照合約走
我也沒有要推翻這份契約的意思
只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這份合約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改善空間?
我想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答案是什麼(裝瞎的我就沒辦法


謝謝支持這篇文章論點的朋友
也謝謝其他表達相反意見的人
然後其實我是真的等車等得太無聊才導致有這篇文章出現
大家也就理性討論不要用情緒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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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我不是狗黑,我已經訂車了


買貨才是嫌貨人呀
也因為訂車後等車時間太久,好好看了一下購車契約
發現這個契約其實不太合理
我不知道之前有沒有人提過
但這個契約內容對於消費者來說其實是不盡平等的
以下為契約內容及個人看法

第1點訂有這個契約的交車期限(訂購後90天內),這個期限我沒什麼意見,簽約就是這樣,時間長短兩方都合意即可→履約期限明定
第2點寫說當GOGORO因本身因素沒辦法在90天內交車,買方要自行催告(還限定要30天以上)後才能請求救濟
而重點來了
救濟程序竟然是解除契約、退還已支付的價金及代收費用然後沒了!

契約訂有履約期限,買方已經付清所有價金完成履約條件,賣方的履約條件不就是在履約期限前完成交貨履約,那今天GOGORO因自身因素(非天災、不可抗力)造延遲履約,可以不用負任何延遲履約的責任?
再來看一下第10條

消費者如果有違反契約的情形,GOGORO通知後10天內沒有補正,GOGORO可以向消費者請求賠償
WT.....
今天,你去外面租房子,無論租客或是房東違反契約內容
都要負賠償責任的(通常是扣押金)
GOGORO的契約內容就像是跟房東簽了不平等的契約
他可以提早趕你走你什麼都拿不到,但你要提早退租他就可以跟你拿一筆

只能說,簽了這個契約,消費者就是絕對弱勢
只希望我的VIVA能趕快交車,其他不敢多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