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你知道嗎美國樂隊 N...(恕刪)


國情不同
這首歌用在香港那些拆磚丟警察的暴民身上剛剛好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你知道嗎美國樂隊 N...(恕刪)



他可以寫一萬首歌,但西方國家不管任何政黨執政還是支持警察執法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不管你是藍是綠
你會同意國家警察這樣做嗎?
七八個警察打一個女生
(恕刪)


這跟女不女生無關..在美國叫你不許動你還動.或是伸手掏東西格殺勿論..誰知你是不是掏出一把烏茲衝鋒槍或掏出一個手榴彈?

警察面對所謂規勸不聽的民眾時只能依法執勤.你拍到是打女生.你怎沒拍到警察被打傷住院的?你怎沒有拍到警察被圍毆的..

斷章取義用片面的影片來影射所有的違法企圖魚目混珠吧..

要革命沒有不流血的..香港抗議也不知在抗議啥..要抗議當初返回中國時就該抗議就該革命..現在抗議有啥用.你歸屬中國就受中國法律監管.任何人不得干預他國內政.要抗議去北京去中南海抗議.來台灣抗議要聲援..台灣要聲援啥?有何立場聲援?誰理你?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你知道嗎

美國樂隊 N.W.A. 因為警權過大

而寫了一首歌

叫做 Fuck the police

不要再自以為是了


抱歉我沒聽過這樂團

一個樂團的意見 代表甚麼 能代表全美國公民?

與其寫歌怎麼不去參選議員?
慢火奶茶 wrote: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林鄭已經否定為暴動


請給個出處 video 或 新聞連結吧
...(恕刪)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wrot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xPG3QHlLrQ

...(恕刪)


你這出處也給的太差
那分那秒 到 那分那秒 你也po一下 才知道她是否真講

還是要看看文字稿??

出處

明明是中國人,

有些人卻自以為還是高檔英國人,

可惜英國人從來沒把你這殖民地當自己人。
香港人都覺得自己高級人啊

英國來的

呵呵 台灣被幹譙的時候有幫忙說什麼嗎? NO!!!!!

別笑死我了

狼0225 wrote:
他可以寫一萬首歌,...(恕刪)


200萬人

港板光州事件
回顧一下相同情況下的香港人民公僕...香港警察

香港警察 阻礙 救護車 離開(影片)



下圖中每一個人一定是收了美國 CIA 錢的反中亂港暴徒啊~~~
下圖中每一個人一定是收了美國 CIA 錢的反中亂港暴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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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中每一個人一定是收了美國 CIA 錢的反中亂港暴徒啊~~~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二千字的文章...三毛們應該懶得看



周日話題:聯合國執法守則 港警違反多少條
新聞


【明報專訊】六一二「逃犯條例」二讀之日,大批市民自發走到立法會外進行「一個人野餐」,最後演變成警察對群眾的大規模清場和鎮壓,整個行動使用了超過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以及數發橡膠子彈。
事後,當不少本地及外國媒體指出或譴責警方過分使用暴力時,香港政府及警方一如以往回應「已非常克制」;同時也有網民嘲諷外媒五十步笑百步,並以黃背心運動比較,指法國警方其實好不了多少——事實是否如此?
在香港欠缺有效監察或起訴警方執法不當的法制基礎下,我們又能怎樣思考或判斷警方所使用的清場手段是否恰當?
倘若地區法例未能滿足對警權的監察,我們其實可參考「國際法」以作判斷。雖然國際法在指定地區內並無起訴之用,但依其指引,社會各界以至不同層面的國際政府或機關可判斷該地區警方所使用的手段是否恰當,具有相當的參考性和監察力。中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義務遵守於1979年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第三條,而1990年時制定的國際法文件「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下稱「原則」)為1979年守則提供更詳細指引,因此這文件可讓我們有進一步的法理基礎,來審視六一二的警察濫權問題。
追打落單示威者
黃背心中的警察暴力明顯超出了一般的國際法規定水平,因此馬克龍治下的法國才會被聯合國開檔案調查,其內政部長卡斯塔內手下的警隊更在歐洲惡名遠播。雖然法國警方使用的暴力遠超香港,但兩者使用的情况依然有着本質上的差異。「原則」中的第四條提到,執法人員必須在「最後不得已」和「其他手段起不到作用」的狀况下,才能使用武力或火器,而當中的執行與第三條相互參照,須「盡量減少危及與事無關的人的危險」。從執法人員的角度來看,「和平集會」並非相等於「合法集會」,因此警方是有法理基礎去驅散任何佔領街道的示威者,但以上兩條細則卻說明警方須盡力避免攻擊無肢體暴力舉動的單獨個體,即所謂的「lone-wolf」。而六一二中,多段影片證實警方嚴重違反以上兩條細則,主動並任意襲擊 lone-wolf,例如:無預警下攻擊集會後方的市民;無端往個別市民頭頂發射胡椒噴霧;攔途截擊搬運食水的市民;進入商場內追打個別市民等。對比之下,黃背心中的警察是不會胡亂攻擊或追打無攻擊傾向的lone-wolf。
射擊示威者頭部
至於鎮壓中,警方近距離射擊和平集會的示威者頭部,乃嚴重違反第五a條所指出「執法人員應對武力和火器的使用有所克制並視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所要達到的合法目的而行事」;而第十三條也指明了警方縱使面對非法集會也不應「輕易」動武。那麼,手無寸鐵的非法和平示威僅屬極低度的「犯罪嚴重性」,與近距離射擊的「非克制」執法行為形成極大反差,否定了執法行為的合法、合理性。
此外,「原則」的第五c條更指警方須「確保任何受傷或有關人員盡早得到援助和醫護」。網上影片拍到警方阻撓救護車前進,或在患肺癌的「老吳」被短距離槍傷後,警方不但沒即時提供治療渠道,更將其拖開「毆打」,此等行徑均嚴重違反條款。從這點來看,法國警方也嚴重違反第五a條和第十三條,因而才受到國內媒體和聯合國抨擊;記者羅迪基(Rodrigues)的遭遇與六一二被射中眼睛的港人情况相近,而羅迪基最終視力永久受損,因而成了黃背心中段以後的「英雄人物」和重要召集人。但與香港不同的是,法國警方在第五c條下仍算克制,其攻擊會迴避street medic同時,也會「開路」給救護車運送傷者。而更最重要的是,法國警方是不會在治療傷者時或醫療期間進行逮捕、轉移或登記傷者。
香港警方另一濫權體現於違反「原則」第九條:「執法人員不得對他人使用火器,除非為了自衛或保衛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傷威脅」。雖然,「火器」在「原則」中未有清楚定義,但從聯合國就2001年大會決議中對「槍支、火器」的定義來看,「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發射」皆為火器,那麼發射橡膠子彈等器械理應視為「火器」。六一二中,由於被警方所傷的示威者均以和平形式表達意見,未能對執法人員構成所謂的「死亡威脅」,故警方開槍的決定站不住腳。同時,第十條指明使用火器前必須有明確警告,從網上片段所見,警方在舉旗前已開槍,乃嚴重違反「原則」的舉動。這種做法在法國極為罕見,一旦出現,警方也要負上很大法律責任。
維穩非違反守則理據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條款第八條清楚說明「各種非常情况諸如國內不穩」等狀况均不能成為執法人員違反守則的理據,那麼不論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招上「維持秩序」的論點,還是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就BBC訪問中所提及一切有關「維穩」的說法均站不住腳。而第二十四條更指出執法人員縱使非下達命令或開槍本人,只要其知道或「應已知道」執行過程對示威者的危險性並加以默許,皆有責任。第二十六條更指出前線執法人員若知道其火器的殺傷力還繼續執行,一旦出現死傷,那便不止是長官責任,其執行者也是責無旁貸,絕不能以「打份工」為由,來蒙混過關。
文//楊健偉(巴黎第七大學政治哲學博士研究生)
編輯//曾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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