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也只有議會民主(其他國家也是),其他的哪有直選,都是後來改的
我國對於政務官的界定,主要來自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1 項: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 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mindcry wrote:
還真的就是錢,像是路(恕刪)


議員是民意代表,不是公務員,
公務員的瀆職,我只能說,後果很嚴重,處罰會高於一般法律。
政務人員(政務官) - 考試院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THE-ONE wrote:
我國對於政務官的界定(恕刪)


我不是公務員,實在不清楚經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有無政治責任,
只是想像了一若是下外交人員失職也許有政治責任也不一定,
這位大大倒是說的有憑有據,我原本想的政務官也是這樣。
我只能說大部份國家如果有貪污的文化,選誰都是貪/或是他自己也可以選擇不貪
不過選一、兩個議員或是首長也沒用
問題就是出在公務員/國家機器

而且要抓也抓不到,都切割的好好的,像是台灣就是很好的例子,我有時候覺得台灣人這一點很聰明,很會設計切割的程序/法律
一切依法,謝謝指教
所以貪污嚴重的國家,就一直爛下去,而且原因也很多,討論不完
法律是很枯燥無味!
但若無法律依據.豈不是胡說八道!

民選公職人員 - 考試院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軍師聯盟 wrote:
不是說政務事務要涇渭分明,而是其間的責任要分開來看


政務跟事務分明反而比較好
政策出錯 當然政務的要負責
執行出錯 當然事務的要負責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懲戒法
...很多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軍師聯盟 wrote:
民主就是要選出能貫徹人民意志的人來施政,
如果放任一群菁英在那邊自己搞自己的,你不會害怕嗎?

很真誠的說:我不害怕,由公務員菁英晉任部會首長,我就放心了。公務員菁英多年在該部會工作,比起空降的,大概更熱心把部會搞好,他懂就讓他搞啊,一般人不懂硬摻和什麽?現代社會就要相信專業,人民只要檢驗他的管理成效就好了。

由一個號稱是貫徹人民意志,卻完全不懂部會事務的人在哪邊胡搞瞎指揮,你不會更害怕嗎?我覺得這種情況可怕多了。

新世紀開始,台灣很多部會都開始生鏽,出各種包還越出越大,尤其是在綠色執政時期,我認為很大原因在於綠政府空派的部會首長都是不懂行的人。
oxxx
錯誤的決策 後果比貪腐枉法 更加災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