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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是籠統地提及王江峰辱罵詆毀已故和現任國家領導人,並沒有載明具體事實與情節,只有在兩次庭審中,從檢方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中,才可以知道所謂辱罵貶損是因為王江峰在其微信和QQ上,轉發或發布了含有稱毛澤東為“毛賊”、稱習近平為“包子”、“傻逼”等內容的帖子,同時,王江峰說過的“一人一票顛覆政府”、“閱兵時左手舉在額前”、“寬衣解帶”等也被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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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峰曾是招遠市蠶庄供銷社主任,2003年被因職務侵占罪判刑6個月,緩刑一年。王不服判決,堅持上訪申訴,被多次行政拘留。2013年被當局以尋釁滋事“勞教一年”,理由是王江峰到位於北京的聯合國開發署上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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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山東省律師協會蘇波會長就近期山東省司法廳擬對祝聖武律師進行行政處罰發表以下聲明:
祝聖武律師自今年4月以來,通過其個人實名認證微博,一方面,肆無忌憚地攻擊毛主席是“毛土匪”,施行“毛式恐怖主義”,稱“中國是制造冤案的絞肉機”“中國當前時局是希特勒式內政”“共產黨人無法無天草菅人命”“中國是一個依靠恐怖和謊言治理的國家”“中國是恐怖主義國家”;另一方面,替邪教喊冤叫屈,叫囂“法輪功信仰者的訴求實現的過程,也就是中國人獲得信仰自由、結社自由基本人權的過程,也就是中國實現政治現代化的過程。”且言論夾帶具有侮辱和謾罵的字眼。其言論在網上散播,極具煽動性、蠱惑性,其目的是為了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危害到國家安全。經司法行政機關多次約談,希望他能夠知錯改正,但他本人不僅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變本加厲,將司法行政機關的約談發至網絡,玩弄嘲諷,性質惡劣。9月7日和8日,在山東省司法廳向他送達聽證權利告知書後,山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蘇波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連續兩天約談祝聖武律師,希望他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懸崖勒馬。但他仍然堅持錯誤,拒不悔改,失去了組織上挽救他的機會。他已不符合一名律師的基本要求,其行為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9條第8項規定,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山東省司法廳作為律師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祝聖武律師啟動調查和處罰。
山東省律師協會支持山東省司法廳依法對祝聖武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展開調查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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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解釋:
檢方以尋釁滋事罪起訴王江峰,但在此罪的定義中有“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要素。
控辯雙方對於王的謾罵事實沒有爭議,主要爭議為“網絡空間是否公共場所、王的網絡謾罵行為是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ps另:
1. 習近平本人可以起訴王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不必習近平本人提告,此罪最多三年。
2. 根據中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然侮辱他人,可以處5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