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轉貼一些看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府認為須堵塞目前無法處理港人在外地犯法的問題上,他們指政府可以修訂香港刑事法例,令香港法院有權審訊香港居民在外地干犯的刑事罪行,毋須修訂《逃犯條例》。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可行,既可擴大本港司法管核權,又能處理台灣殺人案,不會違反刑事法不得具追溯力原則。
建制派的重要學者陳弘毅撰文:香港人擔心行政長官難以拒絕內地移交逃犯要求,法庭亦難審視中國大陸的法治是否符合人權。他認為,中港之間難以引用英國及加拿大相關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協議。他建議,若政府堅持要繼續修例,要加入三項保障,包括將涉及罪行收窄至最嚴重罪行及提高涉罪刑期門檻、撤回追溯期及「港人港審」,即不會移交港人到內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條例應該列明「被移交人士如果不能在目的地獲得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亦不應移交」,他強調既然港府聲稱要跟隨聯合國引渡條約範本,就要寫入此條文。
香港中小企代表沈運龍:反對無限追溯期,認為追溯期必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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