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4343 wrote: 如果有修改成功,台灣人要是對中國大陸政府有什麼批判,進入或過境香港的時候,會用逃漏稅等罪名被香港政府送往中國大陸審判。送到中國大陸那邊的時候,變更法條改用叛亂罪審理。 沒有大陸收入哪來的逃漏稅?這種話你也信
怨念聚合體 wrote: 台灣其實也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 我講的司法獨立是指沒有所謂的政治犯以及異議份子。記得台灣以前的刑法100條就是現在中國大陸那邊的顛覆國家罪,要是台灣還有顛覆國家罪這條法律,那電視上那些名嘴早就抓去關了,不可能還在那邊批評時政、妄議中央。中國大陸那邊如果沒有廢除顛覆國家罪的話,就是沒有司法獨立。
絕代蝴蝶 wrote: 你少說了一點,原本的引渡條例是由立法會「個案」審查,現在要改為「特首」加「法官」審查。特首-->行政立法會-->立法法官-->司法香港人不信任特首,但對香港長期以來的三權獨立是一種信任及依賴,這次修法是行政直接介入司法,就是香港人真的憤怒的原因,連律師和法官都跳出來反送中。 嗯行政不能介入司法所以立法就可以介入司法?是學台灣的嗎?
ccy4343 wrote: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恕刪) 你是說學美國抓捕孟晚舟的 方式?華為不觸犯加拿大法律,因為加拿大沒有限制於伊朗做生意的法律然後美國引渡孟晚舟 用財務犯罪的名義 引渡你是說 美國的方式中國學會了 ??
絕代蝴蝶 wrote:你少說了一點,原本...(恕刪) 你別胡說八道了香港何時有過三權分立麻煩你好好回去看看港蠅時期香港的體制胡說八道美化殖民、你們真是不可思議香港回歸後的政治制度,着實是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的獨立化,有別英殖時期行政統領立法機關的體制,因港督退出立法局主席的職位,只是回歸前數年的事。港英時期香港一直是港督主導的行政主導體制!「香港的制度是3個部門分立,但除司法權是基本上獨立運作外,行政及立法權是分散在兩個部門。」香港行政立法是相互制衡,又要相互合作的體制,不是權力分立、各自運作,「無論從理論,實質或運作上來看,香港的政治制度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制度。」從政治學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是在殖民統治時期或是在回歸後都可以形容為「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原因是港督與行政長官都擁有龐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力相對少很多,而司法機關則只有在訴訟出現時才有機會發揮「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
BREACAL wrote:保護好人? 這下有趣了 什麼是好人? 光是這定義就有爭議了假定,有一個人,在香港台灣做的是合法之事,但是在中國是非法行為但中國只要特首簽署即可抓人,這合理嗎?不要說自己是"小人物"不用擔心新疆被抓去監禁的人,哪一個人是自認自己是"大人物" 少在這邊亂講! 條例是指犯法者在何處犯罪則引渡至犯罪的原國籍地。例如在台灣犯法結果犯罪嫌疑人跑到香港,就引渡回台灣審理!這明明就非常合理,你在亂什麼!這次條例會改,就是因為有香港人跑來台灣旅行,結果在台灣把自己女友殺了,然後跑回香港,結果因為台灣與香港沒有司法互助,所以無法引渡回台審理,所以這次香港才會有這樣的法條出來,而中國、澳門他們與台灣也有相同問題,他們也沒有引渡條款,所以這次一併加進去。要騙去騙民進黨+覺青吧!當我們都是白痴嗎?
英國離開以前留給香港各行各業的精英人士、政府中高級別官員、工商界老闆、傳媒大佬、知名記者、法官、律師等約5萬人一個密碼。他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到任一英國使領館,只要出示這一密碼,都可獲得英國本土公民護照,並立即受到領事保護。5萬精英加上他們的家屬,約22.5萬人。對於當時有600多萬人口的香港來說,這不是一個小數目。據英國人寫的香港史透露,英國當時的考核標準有兩個:一是對英國忠誠,二是對英國的重要性。雖然現在這段歷史已經過了解密期,但其中2100人的身份至今仍被嚴加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