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CAL wrote:假定,有一個人,在香港台灣做的是合法之事,但是在中國是非法行為但中國只要特首簽署即可抓人,這合理嗎? 香港好歹還是在北京政府轄下,加拿大可不是美國法律管轄區,看來民主陣營領袖川普覺得這種事合理........
ccy4343 wrote: 修例前原本規定有20個國家跟香港可以引渡,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現在準備修改把中國大陸澳門以及台灣包括在內。如果有修改成功,台灣人要是對中國大陸政府有什麼批判,進入或過境香港的時候,會用逃漏稅等罪名被香港政府送往中國大陸審判。送到中國大陸那邊的時候,變更法條改用叛亂罪審理。請記住,中國大陸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 你羞辱、顛覆他國政權,又跑去他國轉機或遊玩,這種二百五不抓你要抓誰?
奇怪送中條款不是當事人犯罪地點在中國大陸 台灣和澳門然後逃到香港香港當局接獲三地之一方通知經過香港法院審查後再決定要不要遣送三地審理那台灣人在台灣大罵大陸主席台灣人又不在大陸納稅怎麼會進香港後被大陸方以欠稅理由要求香港政府送到大陸大陸再以反分裂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