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奸也得生下來,美國女人為什麽“墮胎難”?

上周,美國得克薩斯州正式施行“全美最嚴墮胎法”,禁止懷孕約6周以上的女性墮胎,就連涉及強奸和亂倫的案例也不例外。任何美國公民,只要為婦女墮胎提供一點幫助都會被起訴,包括孕婦的家人朋友、做手術的醫生、幫孕婦付手術費的公益組織,甚至開車送孕婦做手術的司機。最驚悚的是,該法律還規定,每個美國老百姓都可以主動尋找、起訴“協助或教唆”女性墮胎的人,而且“起訴有獎”,可以拿至少1萬美元“賞金”,錢麽,由被告出。
得州某些宗教原教旨主義者搞出的這部法令,不但瞄準美國社會共識最薄弱的地方,一刀捅了下去,還大搞“群眾鬥群眾”,恨不得把傷口越扯越大。美國的人權組織、民主黨、自由派也隨了他們的願,立刻群起而攻之,在全世界面前又上演了一場魔幻“大亂鬥”。總是標榜自由、民主、人權的美國,為什麽會通過這樣一部“前現代”法案?“墮胎”這個議題,為什麽會在美國社會,造成如此巨大的對立與分歧?這種分歧真的是不可彌合的嗎?本期《消化一下》,我們就來聊聊為什麽在美國,“墮胎”會成為一個“二極管”議題。

“墮胎”歷來是美國最情緒化、最二元對立的政治議題之一。任何一個公眾人物,基本都要對“支不支持墮胎”表態,而且態度不可以模糊。得州墮胎禁令一通過,聯邦政府的司法、立法、行政三大機構的主要人物,都立刻跳出來站隊。

對“墮胎”議題最有發言權、也最應該表態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也就是俗稱的“九人”。人權組織一邊著手一級級往上打官司,一邊請求“九人”在走完法律程序前,中止法令的執行。然而,“懂王”在位的時候,一連往裏“九人”裏多塞了三名“反墮胎”大法官,把雙方的戰力比改成了6:3,現在效果出來了:九人團以5:4的票數,等於給得州的法令開了綠燈。

面對“九人”的決定,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當天就懟了回去,稱這是“對女性權利和健康的、違背憲法的打擊”,她將通過眾議院立法,來保障所有女性的墮胎權。總統拜登更是放話,說得州這部“極端法律”,是對女性權利“前所未有的攻擊”,是縱容陌生人幹預女性個人健康問題中最為隱私的部分,“公然違反了‘羅訴韋德案’建立的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他要讓白宮法律團隊尋找方案,通過聯邦機構和得州政府鬥一鬥,要保證得州女性可以“安全、合法”墮胎。當然,他能不能做到是一回事,但至少態度是非常堅定的。

除了政府之外,經濟界的巨頭也必須出來講話。
被強奸也得生下來,美國女人為什麽“墮胎難”?
打車平臺Uber和Lyft說,如果他們的司機因為載孕婦去診所做手術而被起訴,企業會支付所有的法律費用。提供域名註冊和互聯網主機服務的GoDaddy,宣布將切斷得州墮胎舉報網站,要這些網站在24小時內尋找新家。特斯拉CEO馬斯克正在得州建“超級工廠”,不想兩邊得罪,於是選擇了“不說話”,結果遭到輿論炮轟,網民大呼“不表態就是支持”,準備發起抵製特斯拉的運動。
被強奸也得生下來,美國女人為什麽“墮胎難”?

資本家都是逐利的,到一個新環境,不想站隊,想兩邊都撈錢,這很正常。然而,之所以網民不放過“沈默者”,是因為他們認為,“墮胎”本質上是個道德問題,不容許任何妥協。舉個例子,輝瑞從流產藥物上賺錢,就不能給反墮胎政客政治獻金。其實無論是資本家還是政壇老油條,都不希望看到這種非黑即白的態度——你一站隊,就註定要失去一大批員工、用戶和選民。而“墮胎”問題,也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是個不可妥協的“二極管”議題,它在最初,其實是個技術問題。

19世紀中期以前,美國並無聯邦法律禁止墮胎,部分州沿用了英國“爸爸”1803年的《婦女流產法》,認定在胎動前墮胎為重罪,但絕大部分州還是允許墮胎的。畢竟,當時高水平醫生極度稀缺,難產母親將面臨極大生命危險,墮胎屬於無奈之舉。

1845年,馬薩諸塞州開先河,立法將墮胎視同犯罪。到1910年,除肯塔基以外的45個州,都把墮胎定為重罪。這一時期的墮胎法律,純粹是一個醫療技術話題,不涉及宗教、道德。在背後推動的,是由外科醫生組成的專業團體。19世紀下半期,美國已經有“江湖郎中”販賣墮胎藥、大搞“地下手術”,一方面危險系數高,一方面動了“專業團隊”的蛋糕。於是在1859年,美國醫療協會呼籲,各州應禁止沒有執照的醫生墮胎,避免醫療事故。

當時,外來移民大量湧入美國,對剛剛在內戰中元氣大傷的白人清教徒構成“存亡威脅”,擔心“喪失國本”的政客和醫生們一拍即合。1873年,美國國會通過《康斯托克法》,全面禁止墮胎藥,連傳播墮胎和避孕信息,都被視作犯罪。隨後,絕大多數州禁止墮胎手術,僅允許為保護孕婦生命的墮胎,並把決定權交給外科醫生。沒有行醫執照的人,從事墮胎手術即是違法。

到了1960年代,平權運動在美國風起雲湧,開始沖擊各地施行了一個世紀的墮胎法律。更重要的是,支撐這些法律的技術邏輯,已經難以維持。隨著醫療水平進步,孕婦生產、墮胎的風險顯著降低,而正規人流手術的死亡率,更是只有生育死亡率的幾十分之一;相反,非法墮胎極高的死亡率,引發了社會討論。據統計,1960年代,美國每年約有5萬名育齡婦女死亡,其中因非法墮胎或自行墮胎致死者約1萬人,占比20%。

因此在這一時期,美國有14個州,在不同程度上給墮胎開了綠燈,其他州則保留了原來的墮胎法律。各州法律五花八門,自掃門前雪,談不上什麽共識。

墮胎問題真正形成全國共識,並步入美國大眾政治,要拜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所賜,也就是前面拜登提到的那個案子。這個判例不僅判當時得州的墮胎法違憲,還推翻了各州關於墮胎的法律限製,一舉成為此後50多年來,美國圍繞墮胎問題的爭論焦點,但也埋下了撕裂社會共識的種子。

1969年,化名為羅(Roe)的得州女孩意外懷孕,尋求墮胎。然而得州法律僅限保護母親生命而墮胎,羅只好將孩子生下來,又因為無力撫養,被迫把孩子交給寄養家庭。後來在律師幫助下,羅以隱私權被侵犯起訴當地政府,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7比2判羅勝訴,理由是得州法律限製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不得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使任何人喪失其聲明、自由或財產。”最高法院認為,自由包括隱私權,而禁止女性墮胎的法律,在執法過程中,會暴露女性已經懷孕、想要墮胎的隱私,所以違憲。
被強奸也得生下來,美國女人為什麽“墮胎難”?

這樣的結果,對於支持墮胎派,無疑是巨大的鼓舞。然而,判例在認可一種價值的同時,也無形中冒犯了其他價值,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墮胎有可能侵犯未出生胎兒的生命權。

從此,“墮胎”議題的重點,從保護孕婦,變成了保護胎兒。“羅訴韋德案”可以爭論的地方,在於兩點:第一,孕婦肚子裏的孩子,算不算“人”,是否受憲法保護;第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是否可以為了保護胎兒權利,而犧牲孕婦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最高法院的判例給出一個答案:以每14周為間隔,將孕期分為3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胎兒不能脫離母體獨立生存,母親的選擇權高於胎兒的權利,而在第二階段,也就是懷孕三個月後,政府只能出於保護孕婦健康的考慮,來限製墮胎;第三階段,懷孕六個月後,胎兒具有了母體外存活性,政府要保護潛在生命利益,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險,否則政府可以禁止墮胎。同時,聯邦和各州都可以自行立法,規範墮胎行為。比如從1976年至今,聯邦政府衛生部門的預算案中都規定,公共醫療支出不能用於支持墮胎相關的項目,許多州一級的醫保、甚至商業保險,也都不允許覆蓋墮胎費用。

嚴格意義上來說,“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實際上還是給這個問題做了個折中,回避了“胎兒算不算人、什麽時候算人”這個哲學命題,想把焦點帶回“胎兒能否獨立生存”這個醫學問題上。然而,這樣的“三段論”,“自由派”或許能接受,但對於部分宗教保守人士來說,根本就是“異端邪說”。他們認為,胎兒從受精卵開始就享有生命權,因為所有生命都是上帝授予的,不能隨意剝奪。有些極端人士,甚至反對避孕,畢竟,上帝要讓你生孩子,你怎麽能阻攔呢?最高法院作為世俗權威,挑戰不了上帝的權威。所以,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從此就成了他們眼中的罪惡,要想盡一切辦法來推翻。

許多保守勢力主導的州政府開始立法反擊,尤其是針對判例中“三段論”的理由,玩起了哲學和文字遊戲,比如許多州強推的“心跳法案”。你最高法院不是想回避“胎兒是不是人”這個問題嗎?我就偏要跟你把“生命起源”給掰扯清楚。他們聲稱“可檢測到心跳,是生命存在的最清晰標誌,因此有心跳、未出生嬰兒,應得到保護”。胎心出現在六周左右,所以懷孕六周就不能墮胎。先不說這個“心跳生命說”是不是靠譜,“胎心”只是通過超聲技術檢測到一組基本細胞中的電活動,跟我們胸膛裏“啪啪”的“心臟跳動”,根本就是兩碼事。

“羅訴韋德”案以來,“墮胎”問題在美國一直處於“沖擊—回應”模式。美國人鬥爭的,不是墮胎是不是合法,而是政府禁止墮胎是不是合法。某些保守團體先發起各種像“心跳法案”這樣的限製墮胎立法,人權組織再通過各種訴訟,把這些法案打回去。懷孕六周,許多女性都不知道自己懷孕了。所謂的“心跳法案”,其實就是隨便找個理由,變相讓婦女無法墮胎,只要懷上,必須生,無論要付出何種代價。保守力量推動的立法,根本不講科學,不講邏輯,只講觀念,而且只講他們自己的觀念,你必須接受。只要他們擡出上帝,你就沒辦法跟他們講道理。墮胎這個問題,之所以變成非黑即白的站隊,不是因為雙方不肯妥協,而是單方面的“我全都要”,不斷擠壓另一方生存的空間。“羅訴韋德”案,並沒有給予女性無限製墮胎的權力,而只是在有限條件下,給女性保留了選擇空間,但正是這個有限的空間,還在不斷受到宗教保守勢力的沖擊。

“懂王”上臺後,共和黨主政的州像打了雞血一樣,一個接一個出臺“心跳法案”,一個比一個極端,終於在得州達到巔峰。其實,現在美國支持墮胎合法,或者在大多數情況下合法的人,要占到六成以上。哪怕在得州本州,根據得州大學的調研,反對墮胎與支持墮胎者的比例,也達到了40:41,雙方勢均力敵。近幾年,得州也在進行產業升級,城鎮化和東西海岸技術移民的湧入,讓州內人口結構逐漸產生變化。2020年美國大選,特朗普在得州只贏了6個百分點,得州差點就變成了“藍州”。上一屆得州眾議院中,共和黨的席位優勢降到了10年來最低,民調一路下滑,他們擔心,反墮胎法案會危及2020年大選,所以放棄在這個問題上糾纏太多,但在保住席位後,這些人立刻就重操舊業、挑起民眾矛盾、沖擊憲法權威,原因只有一個:現在不幹,未來更沒機會。特朗普一手締造的最高法院保守派優勢,可遇不可求,而得州極端保守派的式微,卻是必然的。要經濟發展、產業升級,就必須依賴外來人才和高學歷人口。你不可能既要人家幹活,又和人家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對著幹。但這些保守分子仍然要“垂死掙紮”一下,通過立法,要把自己的思路,強加給新來者。
被強奸也得生下來,美國女人為什麽“墮胎難”?
最後說一下我們自己的觀點。為什麽墮胎是個“二極管”問題,道理很簡單:那些被宗教打上思想鋼印的人,你是沒法跟他們講道理的。無論再怎麽規範、限製墮胎,他們都沒不會讓步。和他們爭辯“胎兒什麽時候算人”,沒有什麽意義,也不會有結果。另外,“墮胎”其實是一種“道德悖論”,類似於我們熟悉的“電車難題”,在特定的情境下,不論做出任何選擇、站隊任何一方,都會同時產生既道德、又不道德的結果,而且從來沒有標準答案。這個情況下,從道德意義上,爭論“選擇權”與“生命權”孰高孰低,就永遠不會有共識。

我們不如換個思路,從法律的社會效果上來考慮問題。實行“墮胎禁令”,本質是為了確保胎兒生存,那麽用法律來禁止墮胎,真的能保障胎兒健康出生嗎?就像當年“禁酒令”一樣,作為一種“剛需”,如果禁止正規的人工流產渠道,女性就不得不去尋找不合法的途徑墮胎,甚至自行解決,不但保護不了胎兒,更會對婦女的身心造成更大損害。而且你可以逼迫婦女把孩子生下來,卻不能逼迫她成為一個好母親,強行“保胎”的結果,很可能造成更大的倫理悲劇,以及“棄嬰”、“虐童”等更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道德悖論”的辦法,不是剝奪其中一方的選項,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別人,而是想辦法避免“悖論”的出現。許多人避談墮胎這個問題,這是因為,當女性是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懷孕,任何一種選擇,都會帶來難以撫平的傷痛。所以,與其想方設法封死墮胎這個選項,不如用同樣的資源,去加強性教育、性保護,減少“意外懷孕”的情況發生,避免讓女性陷入“怎麽選都痛苦”這種道德絕境。
強姦與亂倫不能墮胎真扯,如果跑去別州墮胎也不行嗎?
去其他州不就好了,就像大麻,
有的州有些地方店家是合法,有的是違法。
只有德州而已
德州「心跳法」(Texas Heartbeat Act),具爭議是部分
除非有立即性的危害,否則就連因性侵、亂倫受孕者也不例外。
此外檢舉姙娠六周以上墮胎有高額獎金可領.
去別州墮胎可以嗎?可以,但墮胎者往往是弱勢,加上一些法律限制,對她們來說可能還是會有問題。
德州6周太誇張!會違反美國憲法!

美國同樣很多神學士(塔利班)主政,只是宗教不同,美國天主教派神學士就不能墮胎。



-----台灣的-----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12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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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共和黨....川普那派,總統選輸了還有續集...

德克薩斯等十餘個大部分由共和黨領導的州都立法禁止“心跳”墮胎,通常在懷孕六個星期能夠探測到胎兒的心臟收縮時禁止墮胎,有時婦女在這個時候還沒有發現自己懷孕。
去別的地方就解決了
忠言逆耳就是實話
首先,這裡提到的美國女人,通常是指白人,黑人和拉丁裔基本上沒什麼人管的,誰都知道美國極度性開放,但是卻又禁止墮胎,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是意圖增加白人人口,不管什麼原因懷孕都得生下來,至於是否會因為缺乏照顧而長大後男盜女娼,嗯。。。不重要,兵源和廉價勞動力才是第一考量。

一個問題,請舉一個例子,在那一部好萊塢電影裡,女人可以自由墮胎的?

很多人的正常反應,就是這裡不准,換個州不就結了?要知道多數美國人是很土的,可能一輩子都沒離開過生長的地方,尤其是比較年輕和窮苦的鄉下女孩子,肚子大了後得先祕密籌到錢才能去他州墮胎,光是這一點就無解,萬一老爸是福音派教徒,給知道了還得了。

真正的美國不是你們在電視上看到的那個美國,也不是兩岸移民了解的那個美國,他們只認識加州內的少數幾個地區,很多人連北邊的奧勒岡州都搞不清楚,就甭提這些紅脖子的老家了。

4樓的土蛋:禁止墮胎,包括亂倫強姦都得生下來的美國州,不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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