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說引發中國強烈反彈,兩國緊張關係持續升高,而中國駐日大使館近日發文,暗示北京有權援引《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直接對日本採取軍事行動。對此,日本外務省昨(23)日回應,該條款早在1995年就被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要求儘速刪除,如今已是「形同廢止」,更打臉的是,當初中國自己也投下同意票。
中國駐日大使館於21日在社群平台發文,稱若日本發動侵略,鑒於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敵國,北京有權援引憲章第53、77及107條的相關規定,直接對日採取軍事行動,而無需獲得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貼文一出,被外界視為中國對日本發出具體且升級的軍事威脅,企圖在國際法層面上對其施加壓力。
日本外務省23日則在臉書回應,表示這項「舊敵國條款」早在1995年就被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要求「儘速刪除」,承認該條款已經過時,且中國自己也投下贊成票,直呼「把早已形同廢止的規定,說成彷彿仍具效力,與聯合國的立場不相符」。
然而,根據國際法慣例,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通常僅具備建議性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必須經由修訂《聯合國憲章》才能正式廢除,因此從嚴格的國際法文本來看,這些「敵國條款」至今仍保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之中,這也成為北京用來操作地緣政治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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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457423
漲翻天 wrote:日本外務省23日則在臉書回應,表示這項「舊敵國條款」早在1995年就被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要求「儘速刪除」,承認該條款已經過時,且中國自己也投下贊成票,直呼「把早已形同廢止的規定,說成彷彿仍具效力,與聯合國的立場不相符」。
然而,根據國際法慣例,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通常僅具備建議性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必須經由修訂《聯合國憲章》才能正式廢除,因此從嚴格的國際法文本來看,這些「敵國條款」至今仍保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之中,這也成為北京用來操作地緣政治的灰色地帶。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通常僅具備建議性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必須經由修訂《聯合國憲章》才能正式廢除,因此從嚴格的國際法文本來看,這些「敵國條款」至今仍保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之中,
所以就是根本沒廢除啊!

帶風向失敗
下去扣500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漲翻天 wrote:
根據國際法慣例,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通常僅具備建議性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必須經由修訂《聯合國憲章》才能正式廢除,因此從嚴格的國際法文本來看,這些「敵國條款」
倭奴人自打臉阿
1995年決議承認敵國條款「過時」
但該決議僅建議性質,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說
《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仍保留至今

第五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 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 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七條
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聯合國憲章很清楚
為了遏制戰敗的日倭軍國主義復辟,再次實施侵略政策
創始成員國有權對其直接採取軍事行動,無須安理會授權。
老共說: 過時....但是有效........[嚇到吃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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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457527
漲翻天 wrote:
北京稱有權對日動武!日本打臉:舊敵國條款早廢止「中國還投同意」

https://kotobank.jp/word/%E6%97%A7%E6%95%B5%E5%9B%BD%E6%9D%A1%E9%A0%85-181715
【旧敵国条項】
【舊敵國條款】
国連憲章で、第二次大戦で連合国の敵に回った日本・ドイツ・イタリアなど7か国に対する差別を認めた条項。1995年、国連総会で該当する項目の削除が決議された。
在聯合國憲章中,承認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聯合國敵人的日本、德國、義大利等七個國家的差別的條款。1995年,在聯合國大會上決議刪除相關項目。
[補説]旧敵国に対する強制行動については安全保障理事会の承認を不要とする(第53条)、連合国が行った講和条約などの戦後処理を国連が排除しない(第107条)などの条項があった。
【補充說明】關於對舊敵國的強制行動,不需要安全保障理事會的批准(第53條),以及聯合國不排除聯合國所進行的講和條約等戰後處理(第107條)等條款。
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 「旧敵国条項」の意味・わかりやすい解説
日本大百科全書(Nipponica)對「舊敵國條款」的意義與淺顯解說
旧敵国条項
きゅうてきこくじょうこう
国際連合憲章中にある条項で、第53条、第77条1項b、第107条に規定がある。旧敵国とは、第二次世界大戦中連合国の敵国であった日本、ドイツ、イタリアなどの国をさす。条項の主旨は、「旧敵国からの侵略に備える地域的取極に基づいてとられる強制行動は、安全保障理事会の許可を必要とせず、安全保障理事会への報告だけで足りる(第53条1項後段)」ということである。この条項は、第二次大戦中における枢軸国(日本、ドイツ、イタリア、およびこの3国の側にたった交戦国)の侵略政策の再現に備えて設けられたもので、国連の枠外で紛争解決のための強制行動が随意にとられることは平和の維持を危うくするため、強制行動を安全保障理事会の統制下に置いている憲章のなかで、第51条の集団的自衛権とともに例外をなす。戦後ソ連が東欧諸国と結んだ相互援助条約などはこの条項を根拠としていた。しかし、この条項は過渡的性格のもので、国連発足後半世紀を経た今日、もはや実質的意義を失ったとみるべきであろう。
這是在《國際聯合憲章》中存在的條款,在第53條、第77條第1項b款、第107條中有規定。所謂舊敵國,是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聯合國之敵國的日本、德國、義大利等國。該條款的主旨是:「為防範舊敵國的侵略而根據地區性協定所採取的強制行動,無需安全理事會的許可,只需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即可(第53條第1項後段)。」此條款是為了防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軸心國(日本、德國、義大利,以及站在這三國一邊的交戰國)的侵略政策再現而設立的,由於在聯合國框架之外任意採取為解決紛爭而進行的強制行動會危及和平的維持,在將強制行動置於安全保障理事會統制之下的憲章中,此條款與第51條的集體自衛權一同構成例外。戰後蘇聯與東歐諸國締結的相互援助條約等,是以此條款為根據的。然而,這個條款具有過渡性的性質,在聯合國成立半世紀後的今日,應當認為已經失去了實質意義。
1995年の第50回国連総会では憲章特別委員会勧告による旧敵国条項の改正・削除が賛成155、反対0、棄権3で採択、日本政府にとって懸案であった同条項の削除が正式に約束された。ただし憲章改正は安全保障理事会5か国を含む加盟国3分の2以上に批准されたうえでの発効となっており、さらに安保理改革問題との関連もあるため、改正にはまだかなりの時間を要するとみられている。
在1995年第50屆聯合國大會上,依據憲章特別委員會的建議,關於舊敵國條款的修改與刪除以155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通過,對日本政府而言,作為懸而未決事項的該條款刪除被正式承諾。但是,憲章的修改需在包括安全保障理事會五個國家的成員國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後方能生效,而且由於與安保理改革問題相關,因此認為該修正仍需要相當的時間。
不好意思,最後一道程序沒走完,五常還沒投票批准.....

所以【舊敵國條款】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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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45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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