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云 wrote:
「萬一」啦「萬一」
「萬一」香港擬將相關人等『送台』...(恕刪)
原法條的修訂動機就是港人在台殺人案,台港之間沒有簽引渡條約是因為原基本法裡的逃犯條例排除中國,而台灣,澳門在基本法中視同中國一部分,故一體適用,沒有母法可以簽條約。因此修法沒有什麼針對性,把中國除外的文字修改後,台灣即可適用。
基本法是中國跟英國殖民政府共同起草,由中共人大通過承認。當年的這項設計,是取得中國的同意的,必然也有消除港人與其他國家疑慮的考量,維持香港法律上的自主。
基本法的地位相當於香港地區的"憲法",是香港法律條例執行的基礎。而香港的基本法的地位,則是明訂於對岸憲法條款中,也由中國的人大(對岸的制憲機構)通過。在香港,基本法相當於中國憲法在香港地區的執行版本。因為香港是中國領土,中國憲法有效性自然及於香港,但中國憲法在香港沒有適用性(凍結),並不實施,而是以基本法暫代。這種情形有點像以前台灣宣布動員戡亂,把原憲法凍結,而不是宣布憲法無效。
台灣人對香港政局應有基本認識,它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域,對老共而言,沒有什麼黑手伸不伸的問題,香港本來就在口袋裡。而港獨/民主/反中國人士的想法會許在於試圖贏得議會外力量,以街頭推翻議會,因為他們了解無法在議會中取得主導。這個刺激的結果,基本上也只是說明了香港在民主政治上仍然十分幼稚,議會的主導力量花了太多時間鞏固中央支持,而忽略了經營地方,跟解嚴前後的台灣政治局面頗類似。然而根本差異的是,港人並無"翻盤"的機制。當示威得到重大成果時,更重要的是下一步是什麼?
在修訂逃犯條例之初,香港立法局也有討論多項方案,其中之一是修訂落日條款,(在逃犯條例修改之前)單為台灣引渡適用,不過後決定成通案修改。如果逃犯條例修改無限擱置,則例外修法解決港人在台殺人案應該是會進行的。因為幾個月後,該殺人犯羈押期限就對到期,只能釋放,就是又會有巨大的輿論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