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香港擬將『送台』

7rabbit7 wrote: 先去了解香港法典再說,
如果可以這樣處理,
那香港發願直接特案審判就好。

如果法律這樣簡單,
那林克穎怎没法引渡回来,就個案處理啊!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reporter-extradition-law
這是台灣中研院某研究員的文章。

這篇文章的最後一段:「雖然國際間犯人引渡,多會受到國家邦交或司法互助協定限制,但是仍可透過國際刑警合作的方式,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這亦是突破引渡限制常見的國際作法。」

我的看法如下,香港也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員,是可以用上面講的做法把兇手交給台灣審判。香港已經回歸是中共的地方政府,沒有中共的同意還是沒辦法引渡過來台灣。反正香港政府是要看中共的臉色就是了。

我認為香港特首的送中條例含有政治目的,要是真的沒有政治目的,就算中共不同意香港跟台灣簽司法互助協議,也可以改用上面那一篇文章的最後一段講的方式,把陳同佳這位兇手送來台灣審判;這樣就不會跟送中條例扯在一起。

說到最後藏鏡人還是中共。要是中共沒有指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話,她絕對不會修改逃犯條例。
ccy4343 wrote:
https://www...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恕刪)


這個說法的盲點就是很典型,搞不清楚驅逐出境跟引渡的差異。引述這種說法的人,基本上大概也不想理解差異,或是明知其所以然但根本在騙你。

驅除出境,或是遣返,還是有其法律依據,只要是"外國人",沒有居留權,雞毛蒜皮不相干都可以用來做驅逐出境理由,甚至沒有理由也可以用不受歡迎做藉口讓簽證失效。所謂的國際間在無引渡條件下的諒解與安排,只是驅逐後機票飛到哪裡的差異而已。以台灣香港往來密切,這一點合作基礎是有的。

但是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沒有"驅逐"自己國民出境的法律,甚至大多數國家也沒有剝奪自己國民國籍的法律。開放台灣檢調到香港抓人嗎?別傻了。香港的這個案例,沒有辦法用你引述的那一招,死穴就在此,香港法律沒有驅逐自己國民這一條,而且境外犯罪不罰(事實上大多數國家也是這樣),所以也不能主張管轄權在港審理殺人案。香港人就算在台灣/澳門/中國大陸殺了10個人,只要能逃回香港,仍可自稱良民呢。

不管香港要用什麼方法處理這個事件,都必須先修法,至於法怎樣修就不是只有一種選擇了。

ccy4343 wrote:
送中條例是把嫌犯送...(恕刪)


沒救了,拿自由還有愛說謊的政府跟BBC比..

此次修法包含台、中、澳

真是被洗腦到無言了.
哪有那么夸张,香港有多少美国英国间谍,有多少中共的贪官在香港某酒店居住,有多少法论功,有多少8964组织,大陆团体组织一向是优待的,我爸2011年在深圳开车有个香港小孩走的急了点受了点惊吓,连个事故都不算,结果那香港小孩回到家里跟他爸爸说了,他爸爸报警了,后面深圳交警查监控把我爸爸叫去了,如果是大陆人交警都懒得管,最后也只是看监控发现是他小孩走的急并不是我爸爸的错,在大陆汉民永远是最底层,一等老外。二等港台,三等少数民族

引渡條例 設立的方法有 :

1. 雙邊國際條約,就是以 中華民國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雙方,以國對國的方式來 調解。 就是 中國必須承認 中華民國,或是 台灣國。
引渡條例 就可以來談。


2. 司法管轄權,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與香港、澳門, 均屬於 中華民國 管轄範圍內。 這樣子是最簡單的方式 !


ccy4343 wrote:https://www...(恕刪)


同樓上說的

台灣早在2月就說了,除非香港承認台灣是國家或香港屬於中華民國,否則就不接受引渡了。

還研究員哩!

水云 wrote:
「萬一」香港擬將『送台』
...(恕刪)

事情已經演變到“準備”要『送台』了

真的很想問四個月前的我到底在想什麼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水云 wrote:
剛剛突然想到的嗯,反...(恕刪)


販賣恐懼是最好的吸票機
台灣是法治社會

中國是人治社會

送台是不會發生李明哲事件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29x5x5x2 wrote:
台灣是法治社會中國式...(恕刪)


還李明哲咧.李明哲那叫死好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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