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過這一句:原諒是上帝要做的事,我要做的就是送你見上帝~甚麼12歲未成年,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我不能報案說12歲小朋友打我!法律保障人民有報警的權力,至於後續法律規定怎麼做,自有規定,如果我合法行使我的權力,被其他人威脅說這是不道德或者會被網暴甚麼的,大概你也犯了強制罪,強制罪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相關罪章之一,涉及妨礙他人自由行使權利。屁話不多說,結論就是:我讓你見了執法機關(上帝),至於執法機關(上帝)認為你是12歲能不能從學校帶走,那不是我可以管的事情!
HS88 wrote:當天 如果被學校上層壓下 .....第二天為啥還報案 ????而且這種事 不是直接叫家長到校 ????????而 兩警員可能跟這老師很熟 或接到命令處理....????不然 這種事情哪個警察這樣沒有情商 ......不能做的事 硬要搞 !!!沒有基本眼力見 ????????老師 不懂警察 不能在學校抓人 ..... ???警察 不懂 不能在學校抓人 ..... ???學校不懂 不能讓學生被帶走 ??到 警局 所長與同仁 不懂 不能這樣偵訊學生 ?????? 我不懂,和你请教,第一天没报案,第二天就不能报案吗?警察不能在學校把學生帶回警局了解嗎?哪條法律是這麼說的?
trooper62 wrote:台灣的法律規範法定監護人(英語:legal guardian)是受到合法授權對個人的監護受監護人一般分為三種包括~無自理能力的老人未成年兒童殘疾的成年人不管任何案由沒有“法定監護人”在場警察不得隨意將未成年兒童帶走因為未成年兒童“無自主能力”屬於民主制度之人權法律保障 我不懂,我來請教,你一開頭就法律法規的,然後又法味十足的解釋監護人什麼的,乍看有理有據,但究竟是哪個法條,規定警察不能把孩童帶回警局?而且還不管任何案由…老師被球棒打死了也不行嗎?同理,有精神病的成年人,如果路上傷人了,也不能把病人帶回警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