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大陸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自行組成行政機構:統一後的大陸名稱可為“中華民國大陸特別區”。由大陸自己依據《大陸基本法》實行管理,台灣不派人駐大陸,行政人員也不去,其黨政軍系統,都由大陸自己來管理。同時,中央政府還給大陸留出名額,其代表可參加中央政府,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二、大陸的立法權歸大陸自己的立法機關: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其立法機關將由大陸自行組成,並可制定不損害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的大陸法律。
三、大陸將有自己的行政權:對內可根據自行管理大陸黨政軍系統的要求,制定和實施不同於台灣的政策措施,建立自己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公共人事制度。
四、大陸將有獨立的司法權:大陸可保留不與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相抵觸的原有法律,大陸的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
五、大陸將享有一定的外事權:除外交權歸中央政府之外,大陸在處理對外事務方面將有很大的權力,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可以中國北京或中國大陸的名義,與各國或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協議,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
六、大陸地區將有自己的防務權:大陸可保留自己的軍隊,負責大陸的防務和安全,保證大陸地區不受外國勢力侵犯,但以對台灣不構成威脅為條件。
七、大陸的財政獨立:大陸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區內管理的需要,自行開辟財源,自編財政預算決策,自行管理財政事務。中央政府不向大陸征稅,必要時中央政府還將給予財政補助。
八、大陸將實行獨立的貨幣制度:大陸可根據需要制定自己的貨幣政策,由特別區指定銀行發行大陸貨幣,實行單獨的匯率,自行支配外匯儲備。
九、大陸可有關稅分區:在一個中國和關稅主權統一的前提下,大陸可設關稅分區,對外界用外貨品單征收關稅,並歸其財源。
十、大陸將有權簽發中國大陸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