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更改證明是違法嗎?

neo1019 wrote:
先說我不是專業的
但醫生這樣寫可以挑出語病

手術後需休養六個月,需專人照顧。
可以解釋成,病人之後下半輩子都需專人照護

6個月都需專人照顧。
病人這6個月需要專人照護

這對保險公司來說當然有差


白紙黑字 板上釘釘

你覺得不嚴重

保險公司覺得很嚴重

Linlin0225 wrote:
醫生證明開立
手術後需休養六個月,需專人照顧。

但對方保險公司表示
醫生證明休養六個月後面有個逗點(恕刪)

這逗點的意義不一樣喔
"手術後需休養六個月,需專人照顧"
有逗點代表了休養需要六個月
專人照顧為另句
沒連句的話不代表六個月都要照顧
只要有專人照顧即可
多長時間沒寫
要逗點分句後語意清楚
應該要修正為"期間內需專人照顧"

連句的話
"手術後需休養六個月需專人照顧"
就代表六個月都需要專人照顧

保險公司並沒有作錯
不談保險有沒有理賠
你拿這張也可以申請六個月的看護
人家只是好心怕你申請發生問題
Linlin0225
Linlin0225 wrote:
想請問有人遇過
這樣被保險公司刁難的事嗎 ?
該如何處理?


醫生可以改的,不然這醫生的風評傳出去會很難聽~~

換一個角度,這醫生接觸的案子還不夠多,案子接夠多,就知道診斷證明怎麼寫

甚至會和病人的保險公司談過後再決定怎麼寫診斷證明。

※家人就在這一塊工作,所以很清楚。

保險理賠的規則有時很死,所以保險公司要求怎麼寫,那就怎麼寫~~別太離譜就好
Eigen
拿公務員來比?
un3354
公務員也是醫師!
請醫生改就好
現代人理解能力都不足,

被害妄想症也是很正常的文明病!
現在醫生處理這種問題算是日常了吧。。。

直接詢問醫生,請他協助就可以了。搞不好他比保險人員還瞭解,法院都跑過了。。。
不用, 直接提告比較快!
Linlin0225 wrote:
6個月都需專人照顧


只有意願問題,沒有違法問題
這保險契約是要保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情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這樣的字句便接受理賠
那事情就很簡單

找原醫師詳述原委
付費再開一次診斷證明
若那個修改部分沒有改變診斷
只是減少誤解的話
相信醫師不會拒絕
您這個不算被刁難
至少是很明確的要求
並告知你獲得理賠的方式

所謂的刁難是像我以前投保殘扶險
體檢報告都正常
除了體檢負責醫師留下一段扁桃腺肥大的敘述
保險公司核保據此要求我補件
但沒有提出要增加甚麼檢查
只要求我要再找一個醫師,證明扁桃腺肥大沒有問題
這樣,哪個醫師要幫我開
至今都覺得很生氣,這是甚麼不負責任的要求
既不是加費,也不是任何實質可以做的檢查
核保認為有問題的話,應該是請保險公司核保提出足以證明扁桃腺不會有問題的檢查
而非叫我找醫師證明

但我還是去一個常去的診所找醫師幫忙
想當然還是被拒絕了
最後只好跟業務說抱歉
改投他家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保險公司沒有刁難你 反而幫你容易過關

醫生不是保險專業 你請他幫忙改 通常都願意配合的
從文字語意上來說, 逗號去掉就是看護上限六個月,
沒去掉就是視患者的狀況而定, 有可能短, 也有可能很長,
對保險公司來說, 當然希望有個期限.
但對患者和家屬來說...
http://photo.xuite.net/fon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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