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風浮雲 wrote:車子是車主的,就算車主把車子停到你家客廳裏,只要他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司法警察就是不能用公權力移車(恕刪) 奇怪,你的眼裡只有道交條例?放我家客廳就是侵入住宅,屬於刑法範疇,不要說警察,我自己就可以處理...所以你的舉例一樣嗎?
電光老騎士 wrote:放我家客廳就是侵入住宅,屬於刑法範疇,不要說警察,我自己就可以處理... 就是只能你自己處理,因為這是民事糾紛,侵入住宅如果是人,警察能處理,如果是物品,警察不能處理,如果真的還搞不懂,可以去把刑法翻翻看。廢清法才管物品,刑法管的是人,你可以提告某人把物品放到你家,但是該物品,你不能自行清除,除非再提出廢清法,請環保相關單位幫忙你清除,但是有時候環保相關單位也不會理你。
谷底翻升 wrote:既然是法治國家,這裡(恕刪) 你並沒說只可以討論法條"警方人員將停在私有地的車拖吊移置保管,是否有爭議?"會不會你可能就是車主或有相關功績找不到車位就可以停路口沒"強制罪"嗎?而且消防車也不能走那導航害走錯路撞死人是不是看那家導航的告那家A柱看不到A死人告車商喝酒撞死人告酒商如果每件事都只看法律人沒有道德那政府/警察不就累死一堆恐龍法官而不自知,大官連個小吃都不知道價格不過沒關係,我自己上一頁
谷底翻升 wrote:我的理解也是如此,只是不懂這與「容積率與建敝率的強制規定」有何規定?以及,這個問題若協商未果,該如何處理? 以前只要門前有空地,你就可以申請建照,根本不管你如何出入,因為能買的起車的人,少之又少。現在每個人的家中至少有台機車,有需要的人一台或二台四輪的,已佔大多數。所以建築法規強制規定,要申請建照一定要臨路,但是集合式住宅,怎麼可能讓每棟房子都臨路,只好先退縮,然後再利用退縮的路來臨路,所以集合式住宅有可能三面都不臨路,只有一面臨路,而只靠著一條私有小道路去接道路,如果有個白目,大大方方把車子停進去那條小道路,這個集合式住宅又沒有守衛趕人,那就變成公權力無法介入,這個集合式住宅又沒有公費可以請私人拖吊來移車,那就只能大眼瞪小眼了。
谷底翻升 wrote:是否有其它法令可以解決民事多數人利益? 目前台灣的法律沒有,基本上先進國家的法律也都沒有,只有落後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才會特別立法去保障,這是因為落後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的知識水準不高,懂法的也不多,所以要特別立法保障。
谷底翻升 wrote:這是公訴罪嗎?若是,警察是否應該直接逮捕「行為人」!至於其「物」,警察應依據什麼處理呢? 304條是公訴罪,如果是現行犯是可以逕行逮捕。物在刑事上,如果是相關証物,都是沒入做為証據。
谷底翻升 wrote:好喔!住戶A與住戶B共同持有社區土地,住戶A的車影響住戶B進出,警察可以逕行將住戶A逮捕,把A車沒收(或扣押)當證據?可是,我們這邊警察不敢這麼做?算是怠忽職守嗎?純討論,謝謝。 你是不是搞錯 304條了,我是回答電光老騎士,如果員警強制拖吊未違反交通法規的車子,所以車主可依304條向員警提出相關告訴,因為警察已經造成車主的權利受損。而你是住戶A的車影響住戶B進出,如果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則屬於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警察是不能介入,當然更不可能沒入車輛做為証據。除非住戶A的車完全把門口塞住,連人走都走不出來,那也許還有刑法可罰,只要人走的出來,就是不犯法,至於車子出不來,那就請依法申請車庫,並由主管機關在車庫前繪製紅線,只要在紅線停車,那就可以依法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