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肇逃,想詢問廣大的網友們

你要能夠舉證對方緊急煞車造成你們車禍

肇逃無人受傷頂多就吃個罰單
民事上就依肇責分擔

有人受傷會變刑事案件

肇責部分
如果你能對方是「無故」緊急煞車
或是有任何操作上的疏失才會有責任
像是未打方向燈 或是打錯方向燈
不然後車撞前車通常是後方的責任較大(未保持安全距離)
請問樓主
為什麼你覺得A車急煞,所以你可以撞上去?
你不是應該保持足夠的反應距離?

C車撞上樓主不也是一樣
是C車沒有保持足夠的反應距離
還是C車應該主張樓主你應該要賠C車
因為你急煞

至於A車此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我認為警察應該也是認為難舉證
畢竟目前看來A車頂多是轉彎不打方向燈
並不是突然鑽出來入侵你的行車路線
導致你沒有足夠時間因應而造成的事故
你要去求償A車是不可能的

第一.你們同向A車不是忽然切入車道導致你撞上

第二.你沒保持安全距離是你的責任

第三.A車跟你就像是你跟C車一樣
所以C車賠償你應該,但你要去追A車賠償你,純粹自找麻煩。
想趁機修前保桿就說嘛XD
Miss ist falsch wrote:
你要去求償A車是不可...(恕刪)

可惡,被你發現了
我有一個大寶貝 wrote:
可惡,被你發現了(恕刪)


也許你沒發現

你去找A車麻煩 只是會讓你更不利而已

1.A車頂多吃罰單

2.A車可以向你求償未保持安全距離

3.今天A車走了 也沒跟你求償 算是不錯的結果了

至於急煞很難定罪的 A車也可以解釋他有緊急狀況等等
57803167 wrote:

至於A車此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我認為警察應該也是認為難舉證
畢竟目前看來A車頂多是轉彎不打方向燈
並不是突然鑽出來入侵你的行車路線
導致你沒有足夠時間因應而造成的事故(恕刪)

A 車依據現在 無肇責即無肇逃的原則下
因為無肇責 所以 當然不符合肇逃的要件
我有一個大寶貝 wrote:
當時A,B(我),C(恕刪)


A又沒撞到任何人
他如果判斷前方路況有問題時,本來就可以「急煞」
你沒撞到他代表你有保持安全距離
但後方C車明顯跟太緊撞上來
你不找他要錢還跟著C在唱歌

A有沒有肇逃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
重點是C沒保持安全距離撞上要賠錢
dreamkill0321 wrote:
A又沒撞到任何人他如...(恕刪)

已經有在跟C的保險公司聯絡了,目前等保險公司的研判結果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
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
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
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
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
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
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
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
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
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
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
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
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
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
在於「逃逸」的禁止,

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
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
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
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
均屬逃逸行為。
(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
僅將傷者就醫,卻未留在現場
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
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
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
才得易科罰金。
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
雖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
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
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
亦不得易科罰金,
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之法定刑度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
均不符合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若法院未諭知緩刑,
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
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
而為附條件緩刑: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
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
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
「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
並「緩刑2年」。

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
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
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
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
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與生俱來人中首,唯吾與天同齊壽;雙腳踢翻塵世浪,一肩擔盡古今愁。
同車道的情況下,除非前車是無故「惡意」煞車,其他狀況都是前車零肇責。

前車是要轉彎才煞車,不是惡意逼車行為,所以這件事故,就單純是後車沒保持距離撞到你。與前車無關
我有一個大寶貝 wrote:
當時A,B(我),C...(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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