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 08:46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傷害案簡易判決上訴案,法官傳喚陳姓證人3次都未到庭,法官審酌案發時在場除被告、告訴,僅有陳男在場,他的證述至為重要,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影響案件進行,不僅漠視國民作證的義務,更妨礙司法發現真實之追求,最近裁定陳男科罰1萬元。
裁定書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罰鍰屬行政秩序罰,與刑法所科處的罰金有別,對於證人未到庭者,可處以罰鍰或拘提,擇一行使,亦得同時為之。
法官調查,陳男等3人去年1月間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酒店飲酒,席間一言不合,另2人互毆受傷,苗栗地方法院去年12月簡易判決2人都因傷害罪,分處拘役40天、25天,其中1人提起上訴,案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今年5月14日、5月28日、7月2日傳喚陳男到處作證,傳票分別由陳男母親、父親、哥哥簽收。
裁定書指出,陳男經3次傳喚到庭作證,均無故不到庭,且期間並無在監在押等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的情事,他並無不得至法院開庭的正當情事,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規定,又傷害案件他的證述就被告有無成立傷害犯行,至為重要。
法官審酌證人在案件重要性、與待證事項關連性,及陳男未遵期到庭,造成的所有無端成本耗費等,裁處罰鍰1 萬元,並定於今年8月6日再度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請務必到場,如不服裁定,可於裁定送達後5天內,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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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可以請公假嗎?
不然我一天的薪水誰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