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有作證義務傷害案他傳喚三次不到場 法官裁罰1萬元

國民有作證義務傷害案他傳喚三次不到場 法官裁罰1萬元
2020-07-15 08:46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傷害案簡易判決上訴案,法官傳喚陳姓證人3次都未到庭,法官審酌案發時在場除被告、告訴,僅有陳男在場,他的證述至為重要,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影響案件進行,不僅漠視國民作證的義務,更妨礙司法發現真實之追求,最近裁定陳男科罰1萬元。

裁定書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罰鍰屬行政秩序罰,與刑法所科處的罰金有別,對於證人未到庭者,可處以罰鍰或拘提,擇一行使,亦得同時為之。

法官調查,陳男等3人去年1月間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酒店飲酒,席間一言不合,另2人互毆受傷,苗栗地方法院去年12月簡易判決2人都因傷害罪,分處拘役40天、25天,其中1人提起上訴,案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今年5月14日、5月28日、7月2日傳喚陳男到處作證,傳票分別由陳男母親、父親、哥哥簽收。

裁定書指出,陳男經3次傳喚到庭作證,均無故不到庭,且期間並無在監在押等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的情事,他並無不得至法院開庭的正當情事,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規定,又傷害案件他的證述就被告有無成立傷害犯行,至為重要。

法官審酌證人在案件重要性、與待證事項關連性,及陳男未遵期到庭,造成的所有無端成本耗費等,裁處罰鍰1 萬元,並定於今年8月6日再度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請務必到場,如不服裁定,可於裁定送達後5天內,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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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可以請公假嗎?
不然我一天的薪水誰付?
出庭可以請公假
而且還可以請領車馬費
法律是保護壞人的,距離夠遠才有車馬費莒光號的錢,坐自強號要自已貼錢...
stoak wrote:
國民有作證義務



作證之義務與權利

一、何謂證人:

證人是將自己過去親自所見所聞的事實告訴於審判或檢察機關的第三人。其是否到庭據實陳述,對偵審正確與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國民都具有作為證人義務。

二、證人的義務

(一)到場的義務:

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票或通知書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原則上不能由他人或僅提出書面報告代替(此乃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審裡主義之原則)。

(二)陳述的義務:

證人有就他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處罰緩,不過,有些證人和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戚關係或身份特殊(刑訴法§179~182),不便作證,證人可拒絕證言。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

(三)具結的義務:

為了使證人能確實將所見所聞據實陳述,法律規定證人應以文書具結,保證所陳述的內容屬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如:未滿16歲或精神障礙致不了解具結的意義及效果等情形)而拒不具結時,可以科處罰緩,證人具結而故意不據實以告,即觸犯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證人自行支出的旅費:

因到庭作證而支出的旅費,可以在訊問完畢後,持領據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領取日費及旅費。

以上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601



◎ 民眾是否一定要赴法院民事庭作證?

問題:張大有一天突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的一張傳票,通知他必須前往法院為一樁別人的民事官司作證;張大一定要前往嗎?不前往會有何法律果?
解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除法律有規定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由上述規定可知凡國人均有作證的義務。
 如果國民違反作證的義務,法院可以對之處罰;此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Ⅰ、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稱五十元以下罰鍰。Ⅱ、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一百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Ⅲ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即可明白。
 在打民官司,「舉證」甚為重要,攸關訴訟之勝負,當事人如有傳喚證人的必要,可以具狀或口頭當庭聲明人證,但應表明證人及訊問的事項(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而法院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證人及當事人;
 2.證人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
 3.證人不到場時應受的制裁;
 4.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的權利;
 5.法院(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民眾一旦到庭作證,首先即面對「具結」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Ⅰ、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問者,於訊問後之。Ⅱ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所以,證人於具結後,自應據實陳述;否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對於「偽證罪」,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負責人)。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yea wrote:
法律是保護壞人的,距(恕刪)


邏輯還真有問題
這跟保護壞人根本沒啥關係 頂多就是法律不夠貼心罷了
Coriolanus wrote:
持領據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領取日費及旅費
旅費可以理解
日費怎麼算?
貓兩下 wrote:
出庭可以請公假
而且還可以請領車馬費
我們小公司老闆不放人怎麼辦?
我會不會從證人變原告(告老闆不給我公假當證人)
stoak wrote:
旅費可以理解日費怎麼(恕刪)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伍佰元支給。

第 4 條
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
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
、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
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
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
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
車種票價報支。

第 5 條
證人、鑑定人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以上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21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Coriolanus wrote:
第 3 條
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伍佰元支給
郭董表示:.........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
500真的搞笑
當完證人下去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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