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社區前主委跟前總幹事有法律上的問題(已提告), 但前主委沒告知任何委員之下拿走好幾年的財報回家。直到我們換物業, 我詢問新總幹事才知道這一件事情!!!!
由於我是現任財委, 所以我一直要求總幹事跟前主委要回財報, 也有跟現任主委說明, 財報可閱覽或影印但不能拿走外借回家。
直到昨天我被法院傳召當證人(前主委跟前總幹事的事情), 檢察官請我幫忙把之前的財報資料提供給法院。我回到社區跟總幹事拿財報閱覽時才發現前主委還沒把財報歸還社區!!!!
總幹事說他無法處理, 因為主委答應借給前主委的, 他會再跟主委說。
結果我找上主委, 她問我要什麼月份的財報? 會請前主委拿回來。
我跟主委說: 妳應該是叫他把所有財報拿回來, 而不是我要哪一個月份才拿回來。財報本來就是不能借出的, 只能在指定地點閱覽, 不然對方拿回家把收據丟掉, 把財報修改是要誰負責?
但主委都還是好像不明白事情的重要性><
請問有沒有什麼法條是對於財報保管等可以引用?
因為看樣子是現前主委不願意配合歸還, 真的很傷腦筋, 麻煩大家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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