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執行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事情是這樣的
叔叔過世了,叔叔為被繼承人,而繼承人有:
嬸嬸(元配)
堂哥堂弟各一(叔叔與嬸嬸的婚生子女)
另外還有非婚生子女二人(就是叔叔與小三所生)

嬸嬸說要行使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先拿遺產的一半,剩下的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舉例如果叔叔留下的遺產是:
A.價值500萬的市區房
B.價值500萬的農地
遺產價值共1000萬
嬸嬸可以指定繼承A、剩下B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嗎?

目前非婚生子女說依照民法、嬸嬸可以使用該項權力,但不能指定拿A,除非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嬸嬸拿A來滿足繼承遺產一半的條件。(對方是說如果可以指定的話,那誰都想拿最好的)

但看民法中的條款好像沒有提到元配(嬸嬸)不能指定要繼承什麼東西。
因此想請教有經驗的前輩,嬸嬸能不能在不須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指定拿A?
還是說嬸嬸可以指定、但要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能拿A?
印象中是(A+B)/2

除非遺囑有寫......不然不能指定....
玻璃心邊緣人
是a+b再除2沒錯,但如果剛好計算後金額等於a或b,能指定要其中的哪一個嗎?  (聽說沒有遺囑)
嬸嬸身上都沒財產嗎?她如果身上有幾百萬婚後累積的財產,那她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拿到的就不多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去國稅局申請,然後看上面怎麼判,不是申請就一定會有

細節可以去各區的國稅局詢問,國稅局有免費的恣詢窗口,我去問過,他說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人非常少,我想其中必定有其原因
玻璃心邊緣人
了解,謝謝提醒。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協議分割,的確是要全體繼承人都蓋章同意才能完成最後的過戶,

連被繼承人銀行的戶頭裏的每一毛錢也是要所有繼承人蓋章同意才能領得出來。

你叔叔外面生的小孩不蓋章,你叔叔的遺產問題還真的只能上法院解決⋯(當然啦,對方沒有你們同意,他們也是半毛錢也拿不到手)

除非你叔叔有先預留遺囑(這種家族紛爭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是最重要的),不然雙方吵架或互告只會把事情越拖越久。沒遺囑的話還是恩怨先擺一旁,坐下來好好談判才能早點脫離爭產惡夢⋯
玻璃心邊緣人
叔叔沒有留遺囑,聽說目前是嬸嬸堅持拿1/2,但非婚生子女堅持平均一人1/5,所以卡關。(加上嬸嬸指定要拿什麼部位的遺產當1/2)
記得好像可以指定才對,但是是財產"差額"請求權,除非嬸嬸完全沒有積蓄及不動產,才能完整拿到這500。而且是差額請求,不算是繼承,繳遺產稅不用算這被請求走的部分,其它繼承人也不能卡。

沒被配偶請求走的部分,才算遺產走繼承。而且這部分是配偶加剩下四人都有繼承權。這時配偶拿哪1/5才會需要全體繼承人協調

記得以前看例子都是配偶指定的差額部分儘量選現金或股票等好變現的東西,不然家裡要用錢或繳稅可能就卡住了。

流程可能先問一下律師或法扶
玻璃心邊緣人
好的,再請他們去問看看,謝謝
玻璃心邊緣人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叔叔過世了,叔叔為被繼承人,而繼承人有:
嬸嬸(元配) 堂哥堂弟各一(叔叔與嬸嬸的婚生子女) 另外還有非婚生子女二人(就是叔叔與小三所生)
嬸嬸說要行使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先拿遺產的一半,剩下的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舉例如果叔叔留下的遺產是: A.價值500萬的市區房 B.價值500萬的農地 遺產價值共1000萬
嬸嬸可以指定繼承A、剩下B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嗎?
目前非婚生子女說依照民法、嬸嬸可以使用該項權力,但不能指定拿A,除非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嬸嬸拿A來滿足繼承遺產一半的條件。(對方是說如果可以指定的話,那誰都想拿最好的)
但看民法中的條款好像沒有提到元配(嬸嬸)不能指定要繼承什麼東西。
因此想請教有經驗的前輩,嬸嬸能不能在不須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指定拿A?
還是說嬸嬸可以指定、但要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能拿A?(恕刪)


先說結論:你這問題很複雜,建議找律師或地政士尋求專業協助。

一、你說配偶(嬸嬸)要主張先拿叔叔一半的『遺產』,這是 錯誤 的。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所以應該是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先計算出叔叔和嬸嬸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如果計算出來,叔叔為 X ,嬸嬸為 Y。
只有 X > Y 時 ,嬸嬸才可以主張 (X - Y) / 2 數額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法務部民國108年5月21日法律字第10803507630號函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 「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47 號判決及本部 95 年 5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16358 號函參照)。

三、倘依協議結果,由生存配偶(嬸嬸)取得死亡配偶(叔叔)之特定財產者,如現金、動產或不動產,該特定財產即非遺產。
其中又牽涉到一般人很難理解的稅法。可參考一下以下連結的文章。
【繼承大解密】配偶離世留遺產 「先分錢再分房」
本來無一物01
對了,叔叔有『認領』他們 2人嗎?如果叔叔『沒有認領』他們 ( 即戶籍資料上,生父姓名欄位 沒有叔叔的名字 ),那他們是沒有繼承權的。
玻璃心邊緣人
現在是卡在嬸嬸想指定拿走特定房產當作剩餘財產差額的標的物,但非婚生子女說不能指定。叔叔有認養非婚生子女,所以有繼承權。
按照原則是,

要先證明配偶沒有財產。才能分到一半。也就是既然是剩餘財產。
就是要同時提供配偶的財產清單,才能計算出來結婚以後,兩個人增加的財產差額,才有辦法分到差額的一半。

至於那些財產可以列入計算,就不討論了。我記得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計入的。

而分配遺產,原則上是均分。不能夠指定。不管有沒有差額請求權都一樣。
但是可以協議分割。協議分割,就算要某一個人全部吃下來都可以。只要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就可以。
所以會有一張協議分割表,要所有人都同意蓋印鑑章。

大多數使用財產差額請求權的,都是為了要節稅,不是為了要分財產。
因為有很多父母,為了避免下一次輪到自己變成被繼承人時,子女還要被課一次遺產稅。尤其是遺產越多的人。

所以要解決你們的問題,就用協議分割決定就好了。
討論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有分配不公平的,就用現金彌補。
如果有任何一個人不同意,也就沒辦法分配下去。

不過想用剩餘差異請求,大概不是自己人的都不會同意。
如果沒有小三,大概也沒這問題了。
唯一的解法大概就是只能進法院,想辦法強制分割了。
搞不好只能法拍換錢而已。這樣也不見得划算。搞不好連住的地方都沒了。
Yaude Huang
反過來想一下,如果她用認為吃虧的價格買回來不就是賺了。就怕她沒錢而已。任何繼承人都有權利提起變價分割的請求。她也檔不住。她也有優先權買回來阿。嫌法拍便宜,自己買下來就好了。
玻璃心邊緣人
嬸嬸沒那個錢。變價分割第一次聽到,我再跟他們說看看。
花個六七萬元找律師上法院辦遺產繼承分割
簡單省事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yatungj wrote:
印象中是(A+B)/2

錯!

是C=(A-B)/2,這差額C,B可以先拿走,再來做剩下的分配

1030-1這東西的稅單我寫過,數學公式很重要,不可以隨便亂套
民法1030-1條的差額分配,也不是簡單的一句無條件直接拿走二分之一,更不是C=(A+B)/2這樣算,因為法律上的數學,就不是這樣計算

正確的算法,第一個條件,是A(叔叔)的遺產,必須大於B(嬸嬸)的資產,才可以啟動差額分配。然後扣除婚前資產、繼承遺產之後,也是C=(A-B)/2,這個差額C,又稱為婚後共同奮鬥得到的資產的一半,B可以先抽走,再與剩下的法定繼承人均分遺產

差額分配的順序,先於繼承人均分

這東西,我寫過!

要做差額分配,也不是你說要,我要,就可以。你要先跟國稅局的承辦提出要求,說我要做差額分配,提報遺產的差額申報申請,才可以做

而且要在半年內完成遺產差額轉移,國稅局承辦看到B有多拿到要求的差額才可以

建議先拿非房地產做差額分配,額度不夠,再去拿房地產來做!
因為你要做房地產的差額分配,你要先去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的減免申報,地方稅務局同意之後,才可以做差額分配。千萬別直接去地政事務所,還亂繳任何的費用(太少人做,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不一定懂這個)

而房地產做差額分配,之後售屋,請考慮一下之後要賣土地房子的時候,稅金的變化

非婚生子女,有領養或撫育事實嗎?如果沒有的話,照說是沒得分

硬要搞的話,就每項遺產都搞一份差額分配在來均分。嬸嬸與婚生子女夠團結的話,還是贏的!

建議還是找律師或法扶幫個忙吧!
玻璃心邊緣人
聽說叔叔留下的現金很少,有領養非婚生子女。感謝分享您的經驗,看來這是還蠻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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