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你我的慘案讓你不孤單
因為聽了太多未誠實告知病史被退保的情況,所以我爸投保時到保險公司(新光人壽)指定的醫院做全身建康檢查,結果順利加保了"新光防癌終身保險",很不幸的就在20幾年後,肝膽腸胃科的醫生宣布我爸肝臟長了不好的東西也就是癌症,因為腫瘤超過3顆也太大顆,所以爸爸就住進醫院接受"肝臟動脈栓塞手術"治療,出院後想還好有保險這個東西至少經濟會輕鬆一點,所以就申請了,結果新光人壽大保險公司居然以"肝臟動脈栓塞手術"並不是手術,但基於好心所以只要我們簽一張12個月內只申請一次的同意書,就會理賠不然就不理賠,我太生氣了打電話到理賠科去理論,結果新光人壽大保險公司的理賠科大專員說你不懂現在"肝臟動脈栓塞"並不能算手術了,如果你不能接受那你就要自己想辦法了,我們只是小老百姓能有什麼能力自己想辦法,唯一辦法就是去告大保險公司,有點醫療常識的人就會知道栓塞治療要好幾次又不保證會好,且每次都要住院5-7天不是自已要顧就是要請看護(因為會發燒嘔吐的反應因人而異啦),所以費用這樣算起來也不算輕鬆,現在我也很苦腦要不要去告他們,因為一開庭就要燒好多錢喔,如果最後幸運勝訴了錢也被律師賺走了,但就是嚥不下這口氣,我已經氣到好幾天都睡不著了....
現在結論就是不要保新光人壽的保險就對了,因為我有google了一下發現好多人都被要求簽一年申請一次的同意書,糾紛超多,都要經過長時間的打官司才有可能要回來,好幾個人都覺得打完官司要回來的錢,也無法襧補精神時間上的付出所以就放棄了,現在真的很氣很苦腦.........
肝臟動脈栓塞手術TAE
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二節
屬於 放射線診療 代碼33075B
"醫學上"為放射線診療,並非手術
"法律上"的定義會依契約訂立時,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內容為依據
1.全民健保實施日期為八十四年三月一日
故當時保險契約只能依據保單條款之手術列表或協議內容
2.先看你原始保單條款對手術的定義,
a.有手術對照表,且對照表找不到的可與被保險人協議理賠
b.只針對手術對照表項目理賠
若是a.因對照訂約當時雙方對手術的認定來協議理賠
若是b.無從比照計算,保險公司也就無從賠起
3.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以上資料完全了解後,可前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http://www.foi.org.tw/
辦理申訴即可...
方法都告訴你了,申訴函內容應該就不難了吧....

zuma wrote:
因為聽了太多未誠實告知病史被退保的情況,所以我爸投保時到保險公司(新光人壽)指定的醫院做全身建康檢查,結果順利加保了"新光防癌終身保險",很不幸的就在20幾年後,肝膽腸胃科的醫生宣布我爸肝臟長了不好的東西也就是癌症,因為腫瘤超過3顆也太大顆,所以爸爸就住進醫院接受"肝臟動脈栓塞手術"治療,出院後想還好有保險這個東西至少經濟會輕鬆一點,所以就申請了,結果新光人壽大保險公司居然以"肝臟動脈栓塞手術"並不是手術,但基於好心所以只要我們簽一張12個月內只申請一次的同意書,就會理賠不然就不理賠,我太生氣了打電話到理賠科去理論,結果新光人壽大保險公司的理賠科大專員說你不懂現在"肝臟動脈栓塞"並不能算手術了,如果你不能接受那你就要自己想辦法了,我們只是小老百姓能有什麼能力自己想辦法,唯一辦法就是去告大保險公司,有點醫療常識的人就會知道栓塞治療要好幾次又不保證會好,且每次都要住院5-7天不是自已要顧就是要請看護(因為會發燒嘔吐的反應因人而異啦),所以費用這樣算起來也不算輕鬆,現在我也很苦腦要不要去告他們,因為一開庭就要燒好多錢喔,如果最後幸運勝訴了錢也被律師賺走了,但就是嚥不下這口氣,我已經氣到好幾天都睡不著了....
現在結論就是不要保新光人壽的保險就對了,因為我有google了一下發現好多人都被要求簽一年申請一次的同意書,糾紛超多,都要經過長時間的打官司才有可能要回來,好幾個人都覺得打完官司要回來的錢,也無法襧補精神時間上的付出所以就放棄了,現在真的很氣很苦腦.........
linbert wrote:
請問未誠實告知病史而...(恕刪)
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契約解除保費之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故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若未誠實告知為"故意行為",甚至可依民法213條請求賠償(訂約時相關費用支出,車馬費,為準備支付價金而借款利息等)
http://www.wretch.cc/blog/chineyi
但我有另一個想法是,這張保單是從720511賣到850725才停賣,所以我個人認為以全民健保實施840301日當下的條款來解釋這張不單有點不妥,因為和原設計保單的時空背不符,如果以大大的方式來解釋的話,那這張保單就不需要停賣了.都以當下法令來解釋就好了丫為何要在850725停賣...
現在的爭議也是在"手術"這二個字這裡,保單上對於癌症手術的定義只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責任開始日起,初次經癌的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為其直接目的而需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每次手術依保險金額之12%給付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重點是完全沒有手術對照表可以看,如果肝動脈栓塞不是手術為何保險公司要大費周章的叫你簽12個月只能申請一次的同意書,只接不要賠就好了丫..
以上是我個人的拙見...
robe7 wrote:
過了3個月後因爸爸身體不適醫院檢查出為直腸癌三期,中間經歷開刀住院化療,出院後保險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40,500元,給付保險金後,竟於同年11月,以爸爸未告知有高血壓病史為由,解除契約。
癌症險保險公司都有三個月的審閱期,為的就是避免出現重大疾病的時候,先去投保再去治療,
這個官司我想是不會贏的,因為直腸癌第三期不太可能是三個月就會發生的,
從零期到第三期通常會經過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所以保險公司就病理上可以認知為帶病投保,
就是您在投保的當時就已經有癌症的可能,才投保三個月就要保險公司負責所有的醫療。
除非是意外,急性病,就重大疾病或是癌症,通常買了沒有超過兩年就申請理賠,俱經驗通常是很難勝訴的
只能說是太晚投保,而且保險公司理賠第一期已經算是退還所有保費,法律上也站的住腳。
所以就幫作是沒有買到這一分保險的狀況來處理,如果真要勝訴的話,大概就是慢慢長路了~~
但是保險公司有的是錢跟時間跟你耗,他不會讓這樣的理賠案例成為實例,那這樣未來會有更多相同的糾紛。
這是我個人的經驗,因為我也曾經遇到這樣的問題!
加油吧!
可樂果一號 wrote:
這個官司我想是不會贏的,因為直腸癌第三期不太可能是三個月就會發生的,
不影響,
等待期看的是"甚麼時後知道自己罹癌",
而不是"自己甚麼時後罹癌"...
有可能一發現就已經是第三期。
所以這點不會是不能理賠的原因。
可樂果一號 wrote:
除非是意外,急性病,就重大疾病或是癌症,通常買了沒有超過兩年就申請理賠,俱經驗通常是很難勝訴的
除非公司能證明被保險人在等待期結束之前就"知道"自己罹癌,
不然的話一定會賠。
否則等待期不要定三個月,定兩年就好了不是嗎?
只是兩年內申請理賠的話公司通常會需要調查病歷。
而如果病歷調查後證實是在等待期過後才"發現"罹癌,
那就是要理賠。
簡單的說,
重點在甚麼時候"發現",而不是甚麼時候"發生"...
可樂果一號 wrote:
保險公司一律是退還保費拒保,有的合約上還會註明不理賠之外也不退還。
不可能,
一定會退還保費,
(不退的話絕對被告到死,因為保戶並沒有過失)
這和不實告知不同,
被保險人並沒有不實告知,
只是運氣不好在等待期就撿查出病症。
(癌症三個月那個叫等待期不是審閱期,審閱期是簽要保書前要提供保戶3天以上的時間可以看保單內容)
可樂果一號 wrote:
保險是不保病體,只保健康的身體,你要如何證明你投保的時候父親是健康的身體沒有任何跡象。
不是喔...
應該是"公司"要證明投保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已經"知道"父親身體有異常。
因為很多疾病都是發生了一段時間才會發現。
而保險理賠看的是"發現"的時間點,不是"發生"的時間點。
原因在於你無法證明確切的發生時間。
你只能知道這個病是甚麼時候"發現"的。
(就是去醫院診斷確定的時候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