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有經驗的版友分析法院判決,是不是有利於我們提出三審訴訟,目前由我們提出確認保險契約存在民事訴訟,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勝訴(100,保險,21),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地方分院判一審駁回(101,保險上,5),而原由與顧慮點將一一敘述,請各位幫忙,謝謝。

前年媽媽聽保險員的建議幫自己與爸爸購買了新光健康久久醫療險,因為是很熟的朋友所以簽約時保險員只問最近有沒有住院與生病狀況,我媽回答在7、8年前曾罹高血壓,而我媽也問年紀50幾了需不需要身體檢查,保險員回答不用,之後簽完名保單很快就核保並繳第一期保費。
過了3個月後因爸爸身體不適醫院檢查出為直腸癌三期,中間經歷開刀住院化療,出院後保險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40,500元,給付保險金後,竟於同年11月,以爸爸未告知有高血壓病史為由,解除契約。

我們主張要保書詢問事項為業務員自行勾選(業務員有承認),所以保險公司應與業務員承擔一併責任,我媽媽當初簽約時也並不知道要說明高血壓病,並無故意隱瞞,業務員也承認沒有一一詢問。

一審調查,提出之要保書,於書面詢問事項固有記載不實之情,但因保險公司之代理人自行填載所致,並非我爸媽因故意或過失遺漏而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自應對於代理人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二審指出,我媽於投保之際向業務員表示是「是7、8年前曾罹高血壓」,以致業務員誤於要保書上應告知事項中關於是否罹高血壓症欄內方塊空格,勾選「否」,此責於被保險人、要保人違反應據實告知之義務,並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使用人過失。並未針對要保書書面詢問之「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之事項據實答覆甚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就書面詢問事項據實告知,已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隱匿不為告知,顯已影響上訴人之危險評估。

以上是一、二審關鍵癥結,我想為二審提出一些疑問。
雖然我媽表示7、8年前曾罹高血壓,但也是業務員只問最近有沒有生病或住院,並無刻意隱瞞服用控制高血壓藥物,我媽並不知道要說這些,業務員也沒再問,就自行勾選詢問事項,甚至拿給我爸簽名時也沒再詢問任何事項,這些在一審的筆錄中都有呈現。但二審指出的意思好像是我爸媽已看過或被詢問過詢問事項,而故意不回答,反而導致業務員會錯意。但這實際上是與是實不符阿??

並且我們也提出癌症與高血壓病無因果關係(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但書),但二審並無在此做說明。

總歸,整件事件有瑕疵的地方則是保險員未確實詢問要保書詢問事項,然而保險人不知有要保書詢問事項就簽約,而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這樣保險人也要承擔後果嗎??好像懂的人在欺負不懂的人。

請大家幫幫我們,因為罹癌所花費實在太大,往後又不知要多少花費,所以當然是希望能留下契約,但如果三審敗訴還要多花費10萬,這筆錢對我們家現在是很需要的,請懂法律裁判人幫我們看看勝訴機率多大,或是鼻子摸摸當買一次經驗,吞下目前的不滿,我們真的很需要你的見解與分析,再次謝謝
文章關鍵字
小弟認為:
就法律來說你應該會輸。
但法院就像樂透,最後的結果誰都不知道。
小弟遇過壹個案子,被保險人死亡,醫院判定死亡原因是腦出血。
是因病(先腦出血再死亡)?
還是意外(意外跌倒撞到地面導致腦出血死亡)?
關係到意外險還是壽險?
也是壹審贏,一審輸。
你去算算保額多少,三審大多是發回,保險公司一定跟你玩到底。
你花的時間跟精神有沒有意義?
如果你有閒,就慢慢跟保險公司玩,
如果還要請假,我的意見是算了,
記得下次不要有小辮子被抓到。
作這件事情的時候就要想到如果對方這樣玩你你要怎麼辦。



好奇問一下,像這種保險的糾紛,沒有法扶的免費律師可以幫忙嗎?

另外,我記得有說保險條款有異議時,得傾向優於被保人解釋,
而樓主的糾紛並不是因"條款",所以法院也不會傾向優於被保人囉?

最後問一下,對樓主有利的部份,為什麼在二審時沒有陳述?是遇到法官不佳還是律師表示不用提還是???
LITTLE RABBIT HOP HOP HOP
去找免費的諮商.加上像金融管理委員會陳情.

一定要把事情弄大

最好上新聞

才可能理賠

如果可以自己努力去尋找協助
問地方政府或其他管理單位


多問一定會有人幫你
這個我不太熟.不過你不吵就沒了.這是保險公司做法


加油.讓此板留著.01有些人應該可以給你專業的幫助
這件訴訟的爭點

保險業務員 就其職務的行為 可否代表? 代理保險公司

我幫你查了一下 類似答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1603817

希望對你有幫助

robe7 wrote:
二審指出,我媽於投保之際向業務員表示是「是7、8年前曾罹高血壓」,以致業務員誤於要保書上應告知事項中關於是否罹高血壓症欄內方塊空格,勾選「否」,此責於被保險人、要保人違反應據實告知之義務,


這邊怪怪的,
被保險人不是已經"據實告知"七八年前有罹患過高血壓嗎?
如果真的要說也是保險公司的問題吧,
問卷上寫明"過去五年內是否罹患下列疾病"。
既然不是過去五年內(七八年前),
那當然就是否,
這個責任是公司的要保書健康告知部分設計不良,
怎麼可以把責任歸咎於被保險人?
我覺得你可以主張這部分。
當然如果您有空的話我們可以見面談一談,
因為細節很多,這邊也沒辦法解釋得很清楚。
不過這種爭議我覺得不應該放棄。
畢竟癌症的花費很可怕。
而當初應該也是為了預防這個萬一所以才決定投保,
既然投保了公司也承保,發生了風險當然希望當初的決定是對的。
這件事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可以協助你給你一些意見。
當然我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是我覺得遇到這種事實在是看不過去。
如果你願意花時間的話,歡迎私信連絡我,我們再約時間出來聊。
當然,這是不用花錢的,畢竟我不是專業人士,
只是個人比較雞婆喜歡管閒事。
集思廣益嘛~~~
所以...看你嚕...

wei7642 wrote:
小弟遇過壹個案子,被保險人死亡,醫院判定死亡原因是腦出血。
是因病(先腦出血再死亡)?
還是意外(意外跌倒撞到地面導致腦出血死亡)?
關係到意外險還是壽險?


依照主力近因原則,
如果你能證明腦出血的原因是意外跌倒。
(原本好好的,意外跌倒後住院發現腦出血)
那麼這件案例就一定算是意外身故。


idalex wrote:
另外,我記得有說保險條款有異議時,得傾向優於被保人解釋,
而樓主的糾紛並不是因"條款",所以法院也不會傾向優於被保人囉?


要保書的內容也是定型化契約,
所以有爭議的時候一樣是以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式解釋。

先釐清你跟保險公司的關係
妳媽媽-->要保人
妳爸爸-->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保險人

疾病狀況:投保時仍持續服用高血壓藥物(7年前曾罹高血壓,目前仍持續治療?)-->會與 告知事項中2個月內有無接受治療用藥的事實不同


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法第64條中...

這個意思是是說:危險之發生,不是建立於有無其說明危險之前提時,不在此限。

亦即直腸癌的發生,與有無說明高血壓藥物無關時,就不能行使解除權

故上訴理由可敘述為:
因保險公司之代理人自行填載所致,並非要保人因故意或過失遺漏而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自應對於代理人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在言之,倘若要保人遺漏高血壓病症之說明亦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直腸癌之危險估計

惟要保人上開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情形,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原審未經調查審酌,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即有可議。故主張此契約不得解除,且自始有效.





另外,請釐清以下問題
1.令尊直腸癌治療相關醫院,與高血壓治療醫院是否相同?
2.給付醫療保險金日期與解除契約日期是否超過一個月?

原因如下:
1.調病歷時,同間醫院的病例會一同被調閱,故直腸癌與高血壓發生事實保險人可同時知悉.
2.給付醫療保險金與解除契約超過一個月的話請看這條--->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常聽說1,2審會查相關證據,
3審只是對1,2審判決有無程序不當,
不知是否為真?
引用之前大大所寫的:
故上訴理由可敘述為:
因保險公司之代理人自行填載所致,並非要保人因故意或過失遺漏而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自應對於代理人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在言之,倘若要保人遺漏高血壓病症之說明亦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直腸癌之危險估計

原告自始並無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事實,故主張此契約不得解除,且自始有效.

小弟認為很好。
但上訴三審要主張判決何處違背法令。
而且要委任律師,錢又被律師賺去了。
有時候不是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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