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父 wrote:
保險公司理賠員的程...(恕刪)
1:而是如果保險公司的主張改變呢?
A:法官還是會判賠,請保險公司回去多讀點書,好好的理賠給對方,不要做無謂的爭執。
2:這是一年一保的合約,身體有疾病導致危險增加,怎麼沒告訴保險公司呢?
A:意外的定義為何:著重在外來、突發事件,非由疾病引起,三者缺一不可,跟本身疾病引起的危險不同。
3: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保 沒錯吧!!!
A:當然錯,契約已經生效,要拒保請到契約終止日在拒保,契約有效時要拒保需對方同意才有效,對方不同意仍舊無權拒保。
4:因為危險增加只有要保人知道,所以這保單是無效保單
A:仍是有效保單。
5:如果你告知,我拒保,所以保單是無效保單---合理吧?!
A:保險契約未生效前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拒保;保險契約生效後拒保就不合法也不合理。
保險公司既然拒賠被告,一定想盡辦法不賠,各式各樣的拒賠理由都會出爐,但很可惜如果主張保險法59、60條,
那一定要賠。保險公司要拒賠,沒有人會主張終止契約,因為那代表跟法官說我願意理賠,理賠完後雙方契約終止。
 
                                             
                                 
                                             
                                             ,只能繼續繳了.
,只能繼續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