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意外身故,如果保險公司論點不同,五月天還會變成六月雪嗎?

本周引起社會譁然的保險新聞:
此案劉男家屬主張,劉男雖有「肥大性心肌症」,但是若沒有跌倒、外來的撞擊,不會導致死亡。但保險公司認為,解剖報告記載「死者本身因有心腫大的問題,左胸的撞擊力道並不需很大即可對心臟產生致死的心律不整」,而一般人若同樣跌倒撞擊不會產生死亡結果,所以「肥大性心肌症」的身體內在因素才是劉男死亡的「主力近因」,也就是最主要有效的原因。
但法官在判決中,列出劉男死亡的4個歷程,分別是不小心跌倒、撞到胸部、腫大肥大病變心臟遭撞擊而心律不整,最後導致心因性死亡。…判三商美邦應付家屬200萬元意外險。(許淑惠/台中報導)

孝子意外身故,如果保險公司論點不同,五月天還會變成六月雪嗎?
法官引《保險法》第131條立法理由,認為當有多數原因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也就是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即為主力近因。

(以上摘錄自蘋果日報報導)

這個新聞大家應該還很清楚,大家都曰保險公司可殺,黑傑克今天要甘冒千夫所指的風險,用不同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孝子意外死,五月天會變成六月雪嗎?最新消息 五月天樂團已經終止跟三商的代言合作關係。

保險公司不賠的理由是被保險人有肥大性心肌病,因為體質造成意外身故,主要死因是肥大性心肌病。
如果保險公司的主張是這個,那真的是笨死了,笨的可以。依據黑傑克的經驗,許多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沒有專業只靠經驗。
根據主力近因原則,這個案例不需要討論,保險公司必敗無疑,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另外的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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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意外險的保費評等,不是看性別,也不是看年齡,而是看職業類別。
那大多數的人都是在剛出生,或是念書時候父母幫忙投保的,那個時候職業類別是第一類,沒問題吧?!
十幾、二十年後出社會工作了,可能當業務、消防員、工地主任,這時候很多人都不是第一類了,如果不幸發生意外,請問保險公司還會照當初簽約內容,核實理賠嗎?
不可能,你覺得合理吧?
那如果這位所謂的”孝子”,他的肥大性心肌病是何時有的?投保前?投保後?三年前? 我不知道,但是他有無告知保險公司呢?
甚麼?有疾病還要告知保險公司?!
那剛才職業類別變更,保險公司不照舊理賠,你為何覺得合理呢?
因為,我們看條款:

第 十 三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那麼,保單不是在我們簽約當時就生效了嗎?是阿!!
但是,還記得意外險是一年一約嗎?條款是這麼寫的: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生效期間很簡單,就是簽約當時,那終日呢,你的意外險是終身型的嗎?是保證續保嗎?都不是,那就一年到期,理論上應該要跟保險公司重新簽約,但是壽險公司從來沒有人願意花時間、人力成本去做這件事情,所以投保時候沒問題,出事情了,保險公司認定這是以前的疾病,本該告知卻未告知,所以不理賠。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職業類別增加、身體有疾病…這些都算是”危險增加”保險法已經做了如上的規範。
我不是法官,我也不知道,保險公司如果做了如上的聲明,是否就一定是勝訴,我只是要提醒,這件事情凸顯出,壽險公司的意外險不是保證續保、不是終身型,就一定要會出現這樣的事情,這些壽險公司不敢告訴業務員,自家產品不是保證續保,業務員也搞不清楚,多年來大家搞鄉愿。金管會管東管西,這些事情應該要規範或是白紙黑字寫清楚吧!!!
三子父 wrote:
本周引起社會譁然的保...(恕刪)

浮上來按個讚
15151515151515

三子父 wrote:
本周引起社會譁然的...(恕刪)

根據主力近因原則,這個案例不需要討論,保險公司必敗無疑,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另外的觀點呢?

法官會叫保險公司回去多讀點書,好好的理賠給對方,不要再做無謂的爭執了。
這明顯的 馬上賠 立馬賠
再搭先前的廣告 這效益多大
結果用這樣處理 那幹嘛花廣告錢

無薪假裁員風 wrote:
這明顯的 馬上賠 ...(恕刪)


再塞點小錢給記者, 報上變成“保險公司關心您, 意外險不能省”
意外險本來歡的成份居大!

死因可以分
1、劉男死亡的4個歷程,分別是不小心跌倒、撞到胸部、腫大肥大病變心臟遭撞擊而心律不整,最後導致心因性死亡。
2、劉男死亡的4個歷程,腫大肥大病變心臟遭撞擊而心律不整,最後導致心因性死亡,分別是不小心跌倒、撞到胸部。

家屬主張第一項,保險公司主張第二項,兩者可能差1秒,其實二項都有可能對吧!
法官 法醫的說法也是主觀意見! 大概只有上帝知道原因

如果不能保障保險人最大利益說法,去保險真的就是呆子!! 這次三商xx也是做的太難看!

收錢收的很快,賠錢就要用打官司,不如就不要保的!!

可以作耗體力的工作,心臟沒問題的成份很高

胸廓有肋骨保護,要開車急煞撞到方向盤

比較有機會讓心受傷

收了錢不賠,社會觀感不佳

忽然想到
這個孝子如果當下只覺得胸痛沒去看醫生
但過一個月卻因為之前舊傷復發掛了..


我想就很難當成意外險理賠

之前還聽說另一個案例車禍後躺一個月救不活,也當作疾病過世也不算意外

保險果然是很奇妙的事情
時間點不對就可能有不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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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ex wrote:
根據主力近因原則,...(恕刪)

保險公司理賠員的程度比我想像中差很多
原本我以為應該是本科系畢業,最好有法務背景
結果,我發現這位置竟然可以輪調,意思是公司內內何人都可能接這位置。
當然與專業無關---不會怎麼辦?問主管,問前輩
所以,他可能不懂保險法,不懂保單條款。
啥!不懂條款---那我要跟他談屁!!沒錯! 我第一次的感想就是這樣
你跟他講主力近因原則,他跟你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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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談的不是這案例,不是這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素質
而是如果保險公司的主張改變呢?
這是一年一保的合約,身體有疾病導致危險增加,怎麼沒告訴保險公司呢?
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保 沒錯吧!!!
因為危險增加只有要保人知道,所以這保單是無效保單
如果你告知,我拒保,所以保單是無效保單---合理吧?!
至少比較合理。
我賣保單都是在跟客戶談這些保險觀念。

我再說一次---
不要以為你買的壽險公司保單是保證續保的,除非你的條款有寫!
不懂,保險只保最健康的人

想要穩賺不賠

等到健康的人有疾病了就不保

社會觀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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