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ma wrote:
非常謝謝熾心撒旦大大...(恕刪)
我的意思是
1.全民健保實施日期為八十四年三月一日
故當時購買保險契約只能依據保單條款之手術列表完全與健保沒關係,
既然與健保沒關係,保險公司何以依據舊契約須按照新列表之手術認定?
除非是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故再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當時並無健保規章,所以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所訂立契約並不能單方面依健保支給付規章自行解釋,這點就是被保險人針對保險公司有違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權利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