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底買了某家的意外險。買的時候,業務員來到家裡,我親自簽了投保聲明暨同意書。這兩天業務員通知我,保險已經核准通過,而我也收到保險單了。但卻發現要保書以及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上的「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都不是我的簽名,應該是業務員代簽的。請問這情形常見嗎?如果未來需要用到這份保單,這簽名不是我簽的,那這保單還有效力嗎?
請問樓主當時是在紙本簽的,還是在平版簽名?waazai wrote:我去年底買了某家的意外險。買的時候,業務員來到家裡,我親自簽了投保聲明暨同意書。這兩天業務員通知我,保險已經核准通過,而我也收到保險單了。但卻發現要保書以及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上的「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都不是我的簽名,應該是業務員代簽的。
你說的不一樣應該是平板上的簽名吧。正常聲明書上的筆跡應該是你親簽。客觀說對你的保障是沒有任何影響,因為保險公司不會去核對是否親簽,你只要保費有按時繳費都是有保障的,但你的業務如果代替你簽名,那就有違造文書的問題。如果你想要這份保障,但你還是不放心,你可以去變更簽名樣式。
waazai wrote:我去年底買了某家的意...(恕刪) 是否代簽並不影響契約效力,重點在於意思是否一致。並不是只要非親簽就是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的要件之一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樓主的情況是已確定要投保,只要投保內容正確,當然沒有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然就沒有偽造文書的疑慮存在。像是甲方授意(委任)乙方代簽,就屬於常見的一種情形。簽名,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種,並非代表唯一;它只是最為常見的舉證方式。並不是只要非親簽,契約就會無效,像是投保車險、旅平險,我相信大部分都不曾親簽,但並不代表契約無效。
riklin wrote:「與要保人意思一致」(恕刪) 契約成立是否合法,跟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乃屬二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訂有明文,業務員未經同意代為簽名,若未違反本人之意思表示,自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並無偽造文書之疑慮,業務員管理規則明定必須親晤親簽,違反者會遭受行政處分,並不會影響保單效力